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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垄断产品具有“自然垄断”性质和“准公共品”性质,因此在定价中存在多重困境,市场定价下会产生垄断高价,引起消费不足。为解决这一问题,上世纪70年代之前的西方学者主张政府对自然垄断产品进行价格管制,借“看得见的手”纠正垄断带来的福利损失。但由于管制成本和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政府价格管制在实践中的效果并不理想,因此,70年代以后,要求政府放松价格管制的理论甚嚣尘上。对于政府是否应介入自然垄断产品定价,如何介入,一直是理论界久议不衰的话题。 我国自然垄断产品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实行政府直接定价,垄断企业亏损严重。为解决这一问题,最近二十年政府致力于放松对自然垄断产品的价格管制,这一措施带来了自然垄断产品的“价高质劣”,目前这一问题已成为我国价格体系中最为严重和棘手的问题。本文试图在分析政府在自然垄断产品定价中的行为选择的基础上,总结自然垄断产品定价的传统理论和最新进展,以期对我国现阶段的自然垄断产品定价改革有所借鉴。 本文内容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导言。主要介绍本选题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与本文相关的重要概念,以及本文的结构和主要创新点。 第二部分为政府在自然垄断产品定价中的行为分析。首先从自然垄断产品定价的三大困境谈起,详细分析政府在自然垄断产品定价中的职责和政策选择,指出合理的自然垄断产品价格应介于平均成本定价点d和边际成本定价点c之间(参见图2.1),对此,政府的次优选择是“力求在保证收入补偿平衡的前提条件下实现经济福利最大化”(伍世安、王万山,2004);其次,采用信息经济学中的混合战略监督博弈模型分析自然垄断企业与政府价格管制部门之间的成本信息博弈,指出纳什均衡的实现与虚报成本A、惩罚F以及检查成本C有关;最后,从管理机构、定价程序和管理立法三方面对先进国家的自然垄断产品价格管理体制进行简要介绍。 第三部分为自然垄断产品的定价方式。从定价水平和定价结构两个层面,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