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切现实皆是从历史中走来,法院系统每一阶段的司法实践均反映了我国特定时期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法院所担负的历史任务。推行错案责任制一直是法院系统改革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各级法院为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政法理念,开展了一系列关于平反冤、假、错案的行动,以此为契机,一些地方法院为了提升办案质量,开展廉政建设,逐步建立了错案责任制度。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要“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错案责任制进入了由中央统摄、地方跟进的多元发展阶段。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张玉环案”等一系列重大刑事错案在全社会引发激烈讨论,错案责任制再次强势进入到人们的视野之中,最终我国在国家层面正式确立了“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作为本轮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错案责任制改革被视为一项整体性、系统性工程,主要内容涉及到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司法人员权责划分、责任认定和追究以及法官职业保障四个方面。从功能分析的角度来看,顶层设计者为错案责任制预设了三重功能。首先,惩戒功能是错案责任制的第一重功能,通过对那些滥权渎职的法官施以惩戒,以弥补错案当事人以及亲属的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失,并回应社会与民众对公平正义的强烈追问。其次,约制功能是错案责任制的第二重功能。国家通过设立错案责任制,向法官提出有关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办案要求,法官不仅要坚持平等性、中立性、亲历性以维护程序正义,还要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努力寻求实体正义。再次,教育功能是错案责任制的第三重功能。法官的伦理、良知、责任、法治信仰等对于司法能否实现权威和公正具有决定性作用,也是国家能否真正实现良法善治的关键,因此,提升法官的法律职业道德、培植法官的法律职业信仰是国家构建错案责任制的终极目标。法院在推行错案责任制的过程中面临一定的价值选择,这构成了错案责任制的内在逻辑,包括政治逻辑、法治逻辑、社会逻辑三个方面。在政治逻辑方面,法院推行错案责任制必须“保证党对司法的绝对领导”。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体现为,在领导内容上包括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在领导方式上表现为请示报告制度、决策和执行制度、监督和责任制度,在领导组织上形成了党中央、地方各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法院党组紧密结合的组织体系。在法治逻辑方面,法院推行错案责任制须“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是法治发达国家在实施法官惩戒制度时普遍遵循的逻辑,目的在于衡平法官之独立与法官之责任,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官方表述即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在社会逻辑方面,法院推行错案责任制是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是“人民司法”,因此,错案责任制在运行过程中就必须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和公正性,坚持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就应然层面而言,错案责任制的政治逻辑、法治逻辑、社会逻辑是有机统一的,三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错案责任制的生发机理。就实践层面而言,由于政治与司法、行政权与司法权、司法专业化与司法大众化三对范畴各自之间存有一定的内在张力,这导致错案责任制在实际推行过程中面临诸多困境。实证分析的方法可以更加直观地展示错案责任制的多维面向,并深入观察错案责任制的当下难题。多起典型案例的问责过程与问责结果显示,法官被追责的原因除了非法证据未被排除、忽视矛盾证据等证据因素外,舆情因素、权力因素也是法官被追究错案责任的重要原因。关于错案追责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责任主体的权责不一、责任份额的比例失衡、责任风险的不可预估、法官职业尊荣感难以获得四个方面。这表明,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的错案责任制,在文本表达与实践表达之间呈现出一定的反差,改革所预设的功能目标也随之发生了一定的偏离。为了顺利实现错案责任制的预设功能,需要对错案责任制进行具体的路径优化。由于当前司法改革正处在过渡期与试错期,错案责任制面临着诸多体制性难题,在此过程中,既要直面制度运行过程中显现出的“中国式命题”,找准问题意识和问题导向,也要努力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因为如何衡平法官责任与法官独立的关系是一项世界范围内的法治难题。一般认为,错案责任制的核心建构要素包含四方面的内容:第一,要重塑责任规范体系及错案认定标准。第二,要构建权威性中立性的追责机构。第三,要确立以行为为中心的追责基准。第四,要完善“两造抗辩”式的追责程序。在着手错案责任制的路径优化问题之前,需要明确一个基本性问题,即权先于责行,有权才有责。换言之,错案责任制改革的基本逻辑与应然顺位是“权—利—责”的顺序。也就是说,法官权利保障机制需要同步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