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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契约,即劳动合同,是诸多契约中的一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平等地位基础上,双方自愿协商就有关劳动权利义务达成一致的协议。劳动契约法律制度是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就劳动契约形式上来看,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劳动契约和实质意义上的劳动契约。形式意义上的劳动契约通常是通过法典表现出来,如劳动契约法;而实质意义上的劳动契约制度是散见在关劳动立法之中,没有法典化。我国有关劳动方面的立法最早出现在中华民国前期,最为丰盛时期是南京国民政府前十年,此阶段南京国民政府出台了大量有关保护劳动者和雇主权利义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劳动方面的立法受了学者关注,也写出一些相关论文,大多从近代史学的角度进行论述,并阐述了其历史进步性与现实意义。本文研究的中心议题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劳动契约法律制度,全文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南京国民政府劳动契约制度的形式,主要介绍其制度的法律渊源和劳动契约的种类。 第二部分阐述南京国民政府劳动契约制度的内容,从三个层面介绍:(1)受雇人与雇主的劳动权利义务;(2)受雇人的工资制度;(3)受雇人的劳动保护。 第三部分对南京国民政府劳动契约制度的评价,通过梳理与归纳,劳动契约制度的特点表现为二个方面:(1)形式上的多元性,(2)内容上的国际接轨性。其历史作用表现为:(1)价值取向上的民主性,(2)有利于劳动关系的法制化。其负面影响为:(1)权利义务不对等,(2)法律规定与实际执行存在很大差异。对我国社会主义劳动法制建设与实施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