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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本子因·乌力格尔《司马貌阴府审案》与扎拉森胡尔奇演述的胡仁·乌力格尔《司马貌阴府审案》两种文本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口传与书写两种文本的比较,进而探讨蒙古族说唱艺人是如何通过表演,将书写文本“转换”成口头演述文本,并在此过程中,如何运用程式、音乐等口头元素的?等问题,力图探寻其背后口传音乐的思维根源。 本文的主要内容有:(1)通过个案来看科尔沁口传音乐传统,概览研究对象赖以生存的历史文化语境及其口传音乐的本质属性;(2)《司马貌阴府审案》书写与口传文本的版本概况,书写文本与口传文本属性特征及其关联与区别;(3)通过程式、主题、典型场景的分析,呈现口头文本建构的原则与原理及其基本模式;(4)对《司马貌阴府审案》演述文本段落的个案分析,呈现口头演述中“艾”的纳入及其运用规律与方式,展示音乐在口头艺术演述中的意义和功能;(5)对《司马貌阴府审案》中的“艾”和“索拉艾”的音乐特征进行阐释,对各自在口头演述中的运用程式进行归纳和总结,进而观察表演中口传音乐的建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