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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科技与金融的融合也成为了金融业发展的新趋势。在金融科技融合的浪潮中,将人工智能与投资顾问结合的智能投顾便是这个趋势下的重要产物。据权威数据门户Stastista预计,到2022年,全球智能投顾的资产管理规模将达到1.4万亿美元。智能投顾于2014年开始在我国出现,从一开始的创业热潮,到现在传统金融机构和大型互联网公司竞相迈入智能投顾领域,智能投顾在我国的市场不断壮大,但对于智能投顾的法律规范还只是刚刚开始起步。传统意义上的投资顾问在我国2010年发布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中被定义为提供投资咨询和辅助作出决策的业务,这对于智能投资顾问的业务领域是极大的限制。在2018年4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对于金融机构使用人工智能开展资产管理服务进行了规定。该意见对于智能投顾行业来说,是国家层面放开智能投顾行业限制,允许其在取得相关资质后进行投资咨询和资产管理业务的信号,对于行业是极大利好。而2019年10月24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做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对于基金投顾可以接受客户委托进行决策和账户管理的规定,也让智能投顾的走向愈发清晰和明朗。在2019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其中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和营业信托作出了相关规定。2019年12月28日,国务院通过了《证券法》的修订,专门对投资者保护进行了规定,为证券公司设立了适当性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一定程度上对投资者具有保护意义。尽管针对智能投顾存在着新发的规定和既有的规定可以对投资者进行保护,但是一方面智能投顾所处的金融领域中,以信义义务相关规定为核心的投资者保护的规定还存在着缺乏统一规定、部分规则适用存在与市场现状不一致、部分规则缺乏明确的标准等问题;另一方面,既有的规定也无法应对智能投顾的新风险,这些新风险主要是由于智能投顾的人工智能技术特征、普惠金融特征以及特殊流程所带来的,这也是智能投顾区别于传统人工服务的重要特质。因此对于智能投顾模式下的投资者保护,笔者认为不能仅关注智能投顾本身,更应该放眼智能投顾背后的金融机构的信义义务问题,如此才能完整地对智能投顾模式下的投资者保护路径进行优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在第一部分对智能投顾的本质定位和投资者风险进行了阐述,着重对智能投顾的各国差异性定义、智能投顾的类型区分、智能投顾的本质定位、智能投顾的特征及投资者法律风险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针对智能投顾中的义务主体、法律关系、信义关系以及以信义义务为核心保护智能投顾中投资者的必要性进行了阐述。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现行立法下金融机构的信义义务存在着宏观上缺乏统一定义、具体信义义务存在缺陷,而微观上具体的信义义务规定面临着智能投顾特殊风险的挑战等问题进行了细致剖析。第四部分针对第三部分阐述的问题,提出应当建立统一的金融机构信义义务规定,明确信义关系的认定标准并以存在信义关系作为信义义务承担的基础,对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设想;同时针对智能投顾的特殊风险,提出应当以具体规章的形式专门进行规定,针对智能投顾的特殊风险,如人工智能的“黑箱”风险以及特殊流程的风险,提出利益冲突的揭示和不当报酬的禁止、算法的勤勉评估和持续勤勉要求、投资者问卷评估和动态评估、算法的说明性要求的具体标准,以应对智能投顾带来的新难题;最后,在明确应当以侵权责任认定智能投顾中的违信行为,对举证责任进行倾斜,以最终达到投资者保护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