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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各行各业都得到了飞速的进步,对经济利益追求,使得越来越多的经营者在发展的轨道上逐渐偏离,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国内很多消费者甚至对国内很多食品失去了信任,特别是近年来,国内奶粉产品屡屡被曝出食品安全问题,致使很多消费者只愿购买国外产品。而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在此之前,往往都是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进行处罚,如吊销营业执照等,却没有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处理。这也是由于我国当时并未确立公益诉讼制度,且现行有效的其他诉讼制度不能有效处理类似事件而导致的。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于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得以确立,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和省级消费者协会具有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但是我国法律直接排除了公民个人作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并且对于法律规定的机关也没有明确规定。再加上公益诉讼制度确立以来,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因此,本文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为出发点,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域外国家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经验,对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分析。本章主要是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律内涵以及法理基础的分析;第二章是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问题分析,本章主要对原告资格各类型的立法及司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第三章是域外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比较研究,主要是希望通过对域外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介绍与比较分析,能够找到我国可以借鉴之处;第四章是原告资格的拓宽及其主要规则的构建,本章主要是通过在前三章的基础之上,针对性的提出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完善建议。本文主要采取了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希望能够对我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完善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