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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的用益制度。作为一项古老的财产管理制度,它不但盛行于英美法系国家,更因其灵活高效的财产管理手段而在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发扬光大。信托制度的核心是信托财产权利制度,而信托财产权利制度的核心则是信托受益权的法律性质。因此,可以说信托受益权的法律性质决定了信托制度的实质与发展走向。长期以来信托受益权的法律性质也成为学界与实务界的一大难题。针对信托受益权的法律性质,世界各国都有各自的研究成果:有英美法系国家的对人权与对物权的分立,还有大陆法系国家物权与债权的对抗,更有许多学者脱离了这些传统的权利划分提出了一些新的折中或创新的观点,例如混合权利说、物权债权并存说、财产机能区分说、特殊法律主体说以及特殊权利说、代理人说等。本文则分为四个章节来研究信托受益权的法律性质:第一章为信托受益权概述,阐述了信托受益权的产生和内容。第二章是我国信托法对于受益权规定的理论和实践困境,指出了这些困境的根源是没有正确界定受益权的法律性质,指出了本文的研究意义。第三章为世界各国对信托受益权的现有研究成果及评述,分别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以及海牙信托公约三大部分切入,通过对权威的信托定义以及学界学说的分析来向大家呈现关于这个议题的现有研究现状和框架并作出自己的判断。第四章则是提出自己的观点及对我国立法的建议。首先是在第三章的研究分析的基础上直接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信托受益权是一种新型权利并介绍原因及内容,其次证明新型权利说能够解决我国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最后是对我国信托受益权制度构建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