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前程序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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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程序是现代民事诉讼实现公正和效益的内在要求,重视审前程序的建设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的普通趋势。随着民事诉讼模式的转换,我国也同样面临着审前程序的建构和完善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已将“完善庭前准备程序”列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点。 审前程序的改革历程。我国审前程序的发展经历了准备行为与审理行为不分的“四步到庭”和“一步到庭”二种极端性的模式,不利于诉讼公正和效益。我国审前程序改革的新发展:强化当事人举证、规定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庭前证据交换、证据失权、审查分离、明确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等。 审前程序的价值。审前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至开庭审理前,在法官的指导监督下,通过当事人相互交换各自的主张、请求,收集、交换证据,发挥过筛分流作用,使一部分案件于庭前获得解决,对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通过排除无争议的证据、事实、主张,明确事实问题、证据问题和案件的争议焦点即审理对象,为公正高效地集中庭审作好准备的诉讼活动。它具有程序的独立性、内容的完整性和特定性、纠纷解决的非裁判性、当事人的主导性、工作的准备性、程序主体的多重性和法官的督导性等特征。审前程序充分体现了民事诉讼程序价值,有助于实现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有助于实现诉讼效益;有利于保护民事权利;促进民事纠纷解决;实现社会效益;有利于实现与国际司法接轨。 国外制度的借鉴。美国的审前程序由诉答程序、发现程序和审前会议三个部分组成,当事人是准备程序的主体,准备充分、彻底。但造成诉讼拖延,晚近授权法官加强管理。法国审前程序由准备法官主持和指挥程序运作,但也充分保障了当事人自由处分权,具体分为协议期日和准备程序两种,效率较高,效果较好。德国的审前程序有二种,一是早期第一次期日程序,二是书面准备程序,采用何种方式由法官决定,程序运作由法官指挥。日本的审前准备程序采用三种不同的方式:准备性口头辩论、辩论准备程序、书面准备程序,由法官依具体情况决定,设立了文书提出命令和当事人照会制度。 完善审前程序的设想。我国现行审前程序的弊端:审前机构设置不一,主持者不明确;程序主体权利义务界定不明;诉答功能软化;缺乏实质性内容和具体操作程序;没有赋予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毯没有设置审前调解和解程序,缺乏审前独立解决纠纷的功能;法官审前指导和释明的责任不明确。 我国审前程序的设计应按照庭前与庭审相分离、程序性准备性和当事人进行主义与法官适当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设立审前机构和审前准备法官,在审前准备法官主持下进行。界定审前程序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审前准备程序由诉答程序、争点证据整理程序、审前会议三部分组成,内容包括程序性送达、告知权利义务、周全部提出主张、证据,实体繁简分流。变更、追加当事人、指导举证、进行证据交换、整理争点、修改诉状和答辩状、变更固定诉讼请求、制作审前准备笔录、进行调解、和解、排期开庭等。实行强制答辩。赋予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和程序。建立审前和解、调解机制。强化审前法官指导和释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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