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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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在一些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未对环境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但存在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高盖然性风险,非直接利害关系的适格原告向法院提起的公益诉讼。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将司法程序对环境的保护从事后救济提前到事前预防,以期在环境污染行为带来环境风险的萌芽阶段消灭风险。该诉讼程序的规则中预防性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不清晰、原告范围过于限制、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不科学、辅助规则过于僵化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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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在一些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未对环境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但存在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高盖然性风险,非直接利害关系的适格原告向法院提起的公益诉讼。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将司法程序对环境的保护从事后救济提前到事前预防,以期在环境污染行为带来环境风险的萌芽阶段消灭风险。该诉讼程序的规则中预防性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不清晰、原告范围过于限制、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不科学、辅助规则过于僵化导致司法实践中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稀少、原告对于提起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积极性不高。为了让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最大限度发挥功能与效用,文章结合预防原则与比例原则,从诉讼启动条件、原告资格范围、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辅助措施四方面提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困境的破解方法,为司法实践中的环境公益诉讼助力。
文章共分为导论、正文及结语。导论从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发展的现状出发,简要阐明我国当前环保的迫切性及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引出文章的研究问题及研究意义。正文分为四部分,首先,分析了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规则理论,包括其内涵界定、与传统民事诉讼的区别及其特点,是文章分析的起点。其次,分析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的困境,即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决定其程序规则设定必然不同于传统的民事诉讼。当前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讼启动条件规定不清晰、原告资格范围过于限制、证明责任分配不科学、辅助措施僵化导致实践中受案率低,与该制度蕴含的环保价值不匹配。再次,介绍美国在环境公益诉讼规则设置及对我国的相关启示。最后,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该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及我国实际情况,提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则完善路径,从而解决受案率低这一问题,以期更好发挥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对环境保护的作用。结语是对全文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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