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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我国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也显得日益严重。而环境共同侵权责任作为其中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虽然理论上有所研究,但还是不够深入。同时,在立法上,我们虽然于2009年颁布实施《侵权责任法》,但是该法对环境共同侵权的规定依然沿用《民法通则》,依然采用意思联络来判定环境共同侵权。同时,《侵权责任法》关于环境共同侵权各侵权人责任承担的相关法律也存在内容规定不清的问题,特别是对第67条内容的理解,以及该条与相关条文的内部逻辑如何,理论界存在很大争议。鉴于此,本文首先从环境共同侵权的概念和特征入手,指出环境共同侵权应当适用客观行为共同说为其本质。其次,通过对域外环境共同侵权归责原则和责任分配的考察,结合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说明我国建立客观行为共同说为环境共同侵权本质的必要性。再次,通过案例指出我国现行法律的缺陷,针对这些缺陷提出自己的看法。最后得出结论环境共同侵权应当适用客观共同的本质学说,各侵权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同时,通过考察各侵权人的主观恶性,对损害结果贡献率等可以适当使用责任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