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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在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各环节对金融服务的依赖性逐渐增强。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障层次和质量,成为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同时,农业保险是国际社会对农业适度保护的一种通用惯例。农业保险不仅是农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为国际社会非价格农业保护的最重要工具之一。我国农业发展的内外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实现农业现代化是经济改革中的重大任务,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根本方向。农业保险是市场化的风险管理和社会管理手段。自2004年至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均提出“加快农业保险发展进程、推动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各项举措和要求。特别是2013年实施的《农业保险条例》,以法律的形式使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得以正式确立。2014年,国务院颁布“新国十条”,为农业保险指明发展方向。201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了“中央财政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应该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强调“加大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力度”、“积极开展农产品价格保险试点”等切实扩大农险规模的措施。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农业保险市场,农业保险已覆盖全国所有省区市,承保农民近2亿户次。农业保险在抗灾减灾、保障国家粮食生产安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我国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同步建设过程中,农业现代化的建设与发展明显滞后,成为“四化”同步发展的短板。我国工业反哺农业还处于初级阶段,国家或地方政府财政对农业投入不足和区域发展不均衡,农村建设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为谁而建,由谁来建”的基本问题,农村经济相对落后。在农业灾害损失严重、农业风险分散机制欠缺的双重制约之下,农业保险的保障功能未能在农村地区充分体现,甚至少数地区出现保险市场萎缩现象。要进一步发挥农业保险对农业现代化的促进作用,就要不断地调整、完善、优化农业保险制度和解决存在的各种问题。农业保险需要迈入规范化、多样化和精细化时代,需要不断完善管理体系、优化运行机制、加强产品创新,从而为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基础保障。在“十三五”开篇布局之年,中央提出:“必须始终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靠改革添动力,以法治作保障,加快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因此,系统分析农业保险的政府行为、利益博弈,推进农业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对于增强粮食生产能力、推动农业生产数量和质量效益并重、提高农民福利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本文从政府行为、利益相关者、福利经济和制度变迁的视角,分析农业保险市场失衡表象下的农业保险模式演进及影响其发展的深层次原因,研究农业保险利益主体的利益博弈关系,分析财政补贴与农民经济福利增长的关系,提出完善政府支持农业保险实现可持续、集约化发展的制度创新建议。一是通过对政府经济学理论、博弈均衡理论和制度经济理论的基本运用,基于农业保险准公共物品和正外部性下的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现状,分析农业保险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取向,建立利益相关者博弈均衡模型,探索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利益均衡治理机制。从社会福利和政府规制外部性着眼,提出必须通过诱导性的制度变迁,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发展模式和合作监督机制,实现农业保险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结论。二是从湖北农业保险的发展实践案例分析为抓手,通过对政府财政补贴和农民收入、保费收入的回归分析,考察了政府农业保险保费的财政补贴对投保农民收入的影响;实证结论是,政府财政补贴对农民积极投保有激励作用。同时,发现了农业保险制度模式中政府行为的合理边界。结合对湖北农业保险发展中的实践困境和原因分析,为合理界定政府在农业保险市场的作用与行为方式奠定实践基础。三是从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现实出发,提出互助合作型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和合作监督机制、利益平衡机制。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农业生产区域结构差异化需求的特殊性,提出农业保险进一步发展的可操作性的制度层面的措施建议。本文的创新点主要包括:(1)运用广义博弈论理论,推导出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中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博弈均衡结构,论述了政府在农业保险利益博弈均衡中的作用,提出建立利益均衡治理机制;(2)运用福利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对农业保险中政府行为的效果进行了科学评价。基于湖北省农业保险发展案例的分析,讨论了政府在农业保险制度中的合理作用与行为方式。(3)从社会福利和政府规制外部性的视角,促进开放的农民合作组织建立,提出必须通过诱导性的制度变迁,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发展模式和合作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