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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用益物权制度在规范财产利用方面扮演者重要角色,特别是在我国公有制的制度背景下,极大地缓和了土地所有与土地利用之间的关系。我国用益物权目前主要局限于不动产用益物权,动产用益物权也处于一个很模糊的定位。面对社会实践中的财产利用问题,固有的用益物权制度是否能够满足现实需求?用益物权种类的单一性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他种用益物权能更合理的解决现实问题?如果有又应当如何在我国物权制度中得以构建?这些问题在传统物权理论占据主动地位的理论环境中,正面回答的人并不多。而本文试图从我国现行法及社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出发,在找到问题解决路径的过程中得出我国可以构建一种与传统用益物权有所区别的新型用益物权制度的结论,即权利用益物权制度。本文试图通过权利用益物权制度的构建这个较新颖的角度,从而为解决我国实践中的问题以及完善我国的物权理论提供一些启发性的思考。本文除绪论部分外,笔者用4章内容来阐述笔者对权利用益物权制度的研究:论文第一章是对我国社会实践中问题以及我国立法问题的发掘和归纳,这就为在我国构建权利用益物权制度提供了现实必要性,这也会是本文的最大现实意义。同时,笔者对我国学者关于现实问题解路径的思考进行归纳并简要评析,以此论证传统路径无法满足现实需求。第二章在第一章的基础上,选择了问题的解决新路径——权利用益物权制度。在本章中,首先对权利用益物权制度的基本概念和特征进行论述,这为笔者后面章节的论述提供了基础。其次,在本章中,本文从理论上和制度价值两个方面说明本文选择权利用益物权的方式解决问题的理由。第三章则是对域外相关国家中的制度的考察和研究,通过对域外类似制度或特色规定的研究,从而为本文构建权利用益物权制度提供有益的立法经验。本部分主要是对罗马法、德国法、法国法的相关制度进行简要论述,从而得到三点启发:即有必要扩展我国物权客体范围、权利用益物权制度构建是用益物权的制度价值的内在要求、我国构建权利用益物权制度应当注意历史、逻辑、现实的统一。而本文最后一章则是对权利用益物权制度在我国立法构建的思考。从客体,权利人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消灭以及权利的公示方式四个面进行思考。这使得权利用益物权制度具有了实践可操作性,也是本文最终的目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