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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陕西妇孺救济事业在继承前清恤嫠、养老、育孤等事业的基础上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发展,这与社会环境有着很大关系,1928-1930年西北大灾荒前后陕西本省产生数量庞大的灾民群体,抗日战争时期由河南、山西等战区逃难来陕的难民数量也是非常庞大的,在庞大的灾、难民群体中妇孺人口占很大比例,庞大的待救妇孺群体催化了陕西地区妇孺救济事业的发展。妇孺救济事业的有序推进离不开相关的法规建设,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社会救济法规中对于妇孺群体的关注很多,在抗战时期更是专门制定针对难童救济的法规条文,在法规建设过程中,中央法规为陕西地方法规的制定提供了蓝本和借鉴,陕西地方性法规在遵循中央法规精神的基础并结合地方实际的情况下制定出,为陕西妇孺救济事业的实际操作提供法律依据。妇孺救济事业的实现离不开相应的救济机构及组织,这些妇孺救济机构在性质上可以划分为官方与民间两大类,从具体工作内容上可以分为兼办和专办两类,各个救济机构在举办规模、具体救济对象等方面都有自身的独特性,但其救济措施基本围绕“寓教于养”的大方针来施行,在实际救济过程中,妇孺群体内部存在具体的年龄划分,即婴幼儿、儿童、青壮年、老年几个年龄群体,不同年龄阶段有不同的发展需求和自身特征,因此在具体的救济措施上各有不同,这种具体救济措施包括收容方式、教养内容、救济时限等多方面内容。整体来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陕西妇孺救济事业的官民合作特征明显,官方力量与民间力量的广泛参与,使得这一时期陕西妇孺救济事业在机构数量、救济范围上有很大的发展;从救济对象来看,陕西妇孺救济事业不单单针对本省妇孺群体,河南、山西等邻近省份的入陕妇孺群体在陕西也得到了一定的救助,地缘因素是其中的关键:从发展轨迹来看,在西北大灾荒及抗日战争时期陕西妇孺救济事业成果非常丰富,特殊的时代环境及社会需求导致了妇孺救济事业的畸形繁荣,在特殊时期产生了大量的临时性救济机构及措施,因而很难对这一时期妇孺救济事业的具体救济规模及救济成效做出数据分析,但毫无疑问,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陕西妇孺救济事业的发展,为陕西地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助力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