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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基于经济金融运行的不确定性:“优胜劣汰”自然法则的作用;商业银行经营发展的内生要求;金融体制改革的进行以及我国进入WTO。金融市场即将全面放开,商业银行之间的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经济出了问题,其最终和最高层次的反应必然是作为“现代经济核心”的金融出现了问题,而金融问题的最极端和最彻底的反应就是金融秩序的混乱并最终导致各类金融机构的关闭和破产。而金融业的特殊性决定了金融领域内的高风险性和债权人的广泛性,因此在处理有问题商业银行时,必须以保证国民经济稳定为第一要务。所以必须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以保护广大中小存款人的利益。 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是指商业银行依照一定的程序停止营业、清理债权债务、关闭机构、丧失独立法人资格的制度,即商业银行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丧失。本文对美、日、英、德等国家的商业银行退出中金融监管机构的法律制度设计进行了比较分析,核心就是是维护公众信心和减少金融体系运行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风险时,监管当局在干预时总结出两条基本原则。一个是“双倍损失”,即最终的损失经常是以前估计数额的两倍;另一个是“越快越好”,亦即拖得越久则付出的代价就越大。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中的被撤销、破产措施的运用对存款人的利益影响最为巨大,但目前我国在这些措施的运用上仍然处于探索状态中,存在着一些相当不规范的行为。撤销、破产措施有一些制度性缺陷,如在撤销方面:中央银行作为债权人法律依据不清晰,风险补偿保险制度缺乏,撤销清算方面存在的问题;在破产方面:法律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定位职责不明,缺乏风险预警和危机处理的配套措施,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缺陷,银行破产预防制度的欠缺,银行破产域外效力的欠缺,银行破产责任制度的缺陷等等,使得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较差。而存款保险制度不仅仅能对银行破产进行事后补偿,并对事前预防、化解金融风险,以及风险发生后消除或缓冲由此可能引发的金融震荡,也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为整个金融体系增设一道安全防护网是完全必要的。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