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担保物权制度是自罗马法以来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法体系构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确保债权实现和利导商品交易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破产重整制度下的担保物权不同于一般民法意义上的担保物权,其行使受到限制。这充分体现了破产重整制度将社会利益放在首位的价值取向。重整制度所彰显的促进债务人复兴和维护社会利益的价值目标与担保物权保全债权的目标之间存在冲突,通过理性的制度设计协调冲突,达致社会诸多利益的均衡,正是由于二者在立法价值上的冲突与协调,为重整制度下对担保物权既进行限制又予以充分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理基础。文章分为五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介绍了破产重整制度的相关概念,主要阐述破产重整制度的由来和发展,在与传统破产法只注重债权人的保护对比之后,得出重整制度的立法价值是促进债务人复兴以维护社会利益。第二部分阐述担保制度立法价值是保全债权和融通资金,并特别指出区别于一般民法意义上的担保物权,破产重整制度下的担保物权有其特别之处,其行使受到限制。第三部分对比分析破产重整制度和担保制度的立法价值冲突,从法理上分析了在破产重整制度下限制和保护担保物权行使的必要性,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第四部分介绍了国外破产重整制度下对于担保物权的立法状况,以法国为代表的国家倾向于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倾向于保护担保物权的行使,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采用担保权限制和保护相结合的模式,在分析以上主要国家立法实践的同时,力图得出我国重整制度改革可以借鉴的立法模式及其相应的具体制度环节。第五部分结合我国目前破产法的规定,分析我国破产重整制度下对于担保物权的立法缺欠,并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破产重整制度下的担保物权提出粗略的立法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