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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时代,几乎每一个人都生活在新闻潮流的“包围”之下,各种各样的新闻对我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产生巨大影响,新闻侵权纠纷案件也频频发生。“无冕之王”有着较大空间的新闻报道自由,但是此种自由不能没有边界,否则就会构成民事侵权乃至犯罪,如何平衡新闻自由、人格权两者之间利益也就成为法学界、新闻学界共同关注的课题。但是,法学界、新闻学界的研究基本上是“各说各话”,两者之间缺乏必要的融通。新闻学界的研究强调保护新闻舆论监督权利,认为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认定新闻侵权,而法学界未形成普遍性的观点,此类案件中新闻媒介及其从业人员败诉率居高不下的事实,却又表明审判实践中对新闻自由的保障力度不足、过于注重人格权的保护。由此可见,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具体实践层面,离新闻自由、人格权两者利益的平衡还有较大差距。本文的一个创新点在于,试图通过法学、新闻学的跨学科视野对新闻自由、人格权利益的平衡问题进行研究,最终以法治路径实现两者利益平衡。本文的基本逻辑思路是,新闻侵权、新闻自由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因而可从新闻侵权的认定、抗辩法律制度两个方面划定两者“法律边界”。认定为新闻侵权的,就不属于新闻自由的范畴。不侵权的正常新闻报道,加上造成权利侵害却符合完全抗辩事由的新闻报道,共同构成新闻自由的范畴。两者之间的“法律边界”清晰明确,便于实现法律对新闻自由与人格权的平等保护。新闻侵权、新闻自由两者中,只要认定了其中之一,即可排除另外一种情况。因此,划定两者之间的界限,可通过两种途径:一是以新闻侵权认定制度划定两者之间的“法律边界”,只要认定某个新闻报道行为构成了新闻侵权,则排除其属于新闻自由的可能性;二是以新闻侵权抗辩法律制度划定两者之间的“法律边界”,新闻报道行为虽然客观上导致了人格权的损害,但如果完全抗辩事由成立则予以免责,即确定其属于新闻自由的范畴。在新闻自由、新闻侵权认定的理论、立法、司法中,还存在不同观点和不同做法,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必要论述,提出了自己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