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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制度是民法的一项传统制度,发端于罗马法,在长达两千余年的历史中,不当得利制度逐渐发展为各国法律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英美法系,该制度已经发展成为继合同法、侵权法之后“债法”的第三大法域。但是在我国大陆地区,不当得利制度远未得到应有的重视,表现在立法中,条文设计非常简略,仅有两个相关的法条,而且都是高度抽象概括,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很少被实际应用;在学术研究上,有限的研究资源往往集中于一些所谓“前卫”问题的探讨,而作为传统制度的不当得利制度总是被人们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本文主要围绕不当得利制度的核心内容——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来展开论述。拟通过对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进行深入细致地分析,特别是对其类型进行研究,来对解决上述实际问题提出一定的建议和想法。本文主要运用比较分析法、例证法等研究方法,对我国的不当得利制度,尤其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概括介绍不当得利制度、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及其分类,即从历史的角度说明不当得利制度的产生、渊源,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定义、分类依据以及抗辩理由等等。另外,还对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区分标准及意义进行了一定的论述。第二部分,是论文的主体部分,重点论述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类型。按照当前学术界的通说,对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进行了分类,主要分为基于给付而生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非基于给付而生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给付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论述了其成立要件和其例外情形,非给付不当得利则按照学界通说,分三类进行了论述,分别是侵害权益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求偿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支出费用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此同时,对给付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非给付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关系进行了一定的探讨,包括两者的区别和联系。论文第三部分是文章的收尾部分。通过前两部分的理论铺垫,以上述理论为基础,联系我国民法的实际,针对我国民法中关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法律规定,指出现行立法的不足之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的建议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