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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纵向、横向比较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有关保险利益的理论观点、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再结合我国保险立法和实践对有关保险利益的界定和构成要素做了一些探讨得出自己的观点,在此基础上,同样地通过比较法,对国际海运货物保险中的保险利益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广泛的研究,然后,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在第一章中,对保险利益的产生进行了历史性回顾。它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为了防止人们利用保险进行赌博,防止道德危险。 在第二章中,对保险利益的界定和构成要素,通过比较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学者观点、立法者观点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和评价,得出自己的保险利益概念,为以后章节对国际海运货物保险中的保险利益的研究打下基础。在英美法系,对保险利益的界定和构成有如下理论:法定利益理论、实际利益理论和存在法定关系的实际利益理论。在大陆法系,对保险利益的界定和构成要素有如下理论:一般性保险利益学说、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和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而我国《保险法》关于保险利益的定义过于原则性,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我认为,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确定的经济利益。这个定义中包含了保险利益的三个法律特征:合法性、确定性和经济性。同时,它也体现了保险利益的三个功能,即:防止赌博;在补偿性保险中,赔偿的程度、防止不当得利的发生;保险标的物的安全,防止道德危险。 在第三章中,对国际海运货物保险利益进行了定义。对定义中,容易引起人们误解的词语如“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货物保险利益的经济性原则”等通过具体的案例进行了澄清和解释。对货物保险利益和损失、货物保险利益与货物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利益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 在第四章中,对国际海运货物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存在时间进行了研究。在国际海运货物保险中,投保时,被保险人无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在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在第五章中,对国际海运货物保险利益的种类进行了研究。国际海运货物保险利益有如下种类:货物所有权人保险利益、货物留置权人保险利益、提单质权人保险利益、货物期待利益保险的保险利益、货物增值保险利益和货物再保险责任保险利益。 在第六章中,对国际海运货物的保险利益的转移进行了探讨。货物保险利益不能单独转让而应随货物风险负担的转移而转移。在本章中,也具体讨论了保险合同的转让与货物保险利益的转移的联系和区别。 在第七章中,对国际海运货物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转移时间的确定进行了探讨和研究。由于货物保险利益随货物风险负担的转移而转移,因此,货物保险利益转移时间的确定就是对货物风险负担转移时间的确定。货物风险负担的转移时间分两种情况,即双方均未违约时和当事人违约时,进行了研究。作为一般原则,买卖双方如果对风险负担的转移在买卖合同中作出了约定,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原则,那么这种约定的效力优于法律规定。货物风险负担的转移的时间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来确定。如果买卖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那么,风险负担的转移时间应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纵观各国法律,共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物主承担风险原则和交付主义原则。对他们分别进行了分析和评价,我认为,交付主义原则更加顺应了现代国际货物买卖的发展的要求。在本章中,对货物的交付与保险利益的转移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研究,比如:交付是否仅限于现实交付;交付与划拨;交付与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等问题进行了澄清。在本章中,对货物买卖涉及运输的、海上路货买卖中的风险负担和保险利益转移进行了研究,以及对国际贸易惯例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和保险利益转移进行了探讨和分析,明确地确定了每种情况下,货物保险利益的转移时间。在本章的最后,对延迟交付、延迟受领、数量不符、质量不符对货物风险负担的转移和保险利益的转移的影响进行了探讨和分析。 在本文的最后,我得出自己的结论。主要有:货物保险利益的定义、分类;货物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货物保险利益的转移以及货物保险利益转移时间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