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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大宪章”,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公力执行与私力执行的互相配合。反垄断私人诉讼是私力执行的一种重要方式,它指的是一方私主体受害者因为另一方私主体进行了违反反垄断法规则的行为,受有损害时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美国是立法和实践中最早引入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国家,大约90%的反垄断案件由私人提起。进入20世纪90年代尤其是21世纪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认识到反垄断私人诉讼的重要性,在反垄断法中增进和完善相关规则,促进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实施。2008年8月1日我国的《反垄断法》正式生效实施,纵观我国的《反垄断法》,尽管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这显然过于笼统,具体操作性不强。而且我国有着重公力执行而轻私力执行的传统,私主体受害者维权的意识较弱,加之我国行政垄断严重的特殊国情,使得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面临较多困难。从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第一案至今两年多的实践来看,我国的反垄断私人诉讼除了少数以和解结案的之外,私主体受害者作为原告胜诉的案件几乎没有,反垄断法私人诉讼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因此,推进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的完善,以反垄断私人诉讼的有效进行来促进反垄断法的更好实施成为一项重要的课题。本文力图探讨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内涵,在考察外国尤其是以美国为主的反垄断私人诉讼具体制度的同时,进行比较分析,结合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实施的现状,力求最大化的利用本土资源,引进外国可为我国利用的相关具体制度,促进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实施。主要采用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兼采历史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共分六个部分:第一章,引言,包括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目的及意义、文献综述和研究方法等。第二章从理论上分析反垄断私人诉讼的概念、特征与公共实施的关系及意义;第三章从美、日、欧的立法内容进行对比,着重分析了损害赔偿制度、集团诉讼制度、取证制度、反垄断主管机关对反垄断私人诉讼提供帮助等具体制度;第四章剖析了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面临的困难;针对此,在第五部分,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拙见,包括适当扩大原告资格,赋予较高级别法院以管辖权,选择直接执行的反垄断私人诉讼模式,建立可分配的三倍损害赔偿制度,引入并完善集团诉讼制度,规定较长的诉讼时效以及加强反垄断主管机关对反垄断私人诉讼的支持。最后一章为结论,对本文进行了总结,指出反垄断私人诉讼的重要性,提出在我国建立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离不开每个人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