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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作证特免权属于作证特免权中的一类,是基于这样一种情形而出现的:当证人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的亲属时,证人就会徘徊在大义灭亲和亲亲相隐之间,从而难以做出选择。那么,当证人作为指证对象的亲属时,到底应该怎么做呢?化解这个难题成为亲属作证特免权存在的最根本的理由。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中都对亲属作证特免权进行了确认,虽然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关于该制度的规定有部分差异,但是其共同的目的都是保护人类最基本的利益关系,即亲情关系。在我国历史上,也一度存在与现代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极为类似的“亲属容隐制度”,因此“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出现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趋势。亲属作证特免权之所以有如此强的生命力,在于其拥有着极其重要的价值内涵,其中包括伦理道德价值,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的价值,实现程序公正的价值,经济效益价值等等。因此,在当今世界各国法律制度互相交流、互相融合的大环境下,我国应当顺应大势,对我国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相关思想进行合理继承,同时,对世界上其他国家成熟的立法进行适当借鉴,对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进一步完善。事实上,2013年1月1日新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增加了亲属出庭作证豁免权的相关规定,但是鉴于法条的简陋以及相关配套法律的缺失,其并不能称之为严格意义上的亲属作证特免权。本文试图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代表性较强的国家关于亲属作证特免权的立法概况为借鉴,结合我国对亲属出庭作证豁免权的规定,从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基本概念入手,进一步明确该制度的价值内涵,同时,明确指出我国关于该制度立法上的不足,并根据其他国家和地区比较成熟完备的制度立法,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