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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合伙企业和股份公司的一种中间状态,有限责任公司兼具有资合性和人合性两大特征,为维护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营运而生,股东优先购买权作为特殊的法定权利,其行使会影响到转让股东、其他股东及非股东第三人的利益,完善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程序和探寻权利行使的效力已纳入股东优先购买权研究的重点,本文立足于我国的立法现状,分析法律规定,完善股东优先权行使的程序并探寻股权优先权对股权转让合同的影响,主要分四个部分对上述问题予以阐释:第一章分析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内涵、性质,提出股东优先购买权应当归属于形成权,优先购买权股东可以基于一方的意思表示而形成购买对外转让的股权的双方合意。第二章股东优先购买权作为打破自由交易的特殊权利,本章分析了股东优先购买权存在的理由,分别从保障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维护既有股东的利益、保障公司稳定、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提高交易的效益的角度分析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存在的价值。第三章分析股东优先购买权权行使的条件,缩小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主体范围,细化股东行使优先权的前提“同等条件”并建议立法对优先购买权给予期限的限制。第四章基于股东优先购买权影响到转让股东与受让人的交易自由,本章就股东优先购买权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进行分析,认为未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仍为生效合同,而优先购买权股东可以行使优先权撤销股权转让合同对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