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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命题,主要针对社会生活领域中贫富差距扩大问题而提出。如何认识并解决这一问题,既需要实践中的探索,也需要理论上的指导。
理论分析显示,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首要价值,并需要社会制度给予体现和保障。公平具有动态性,是平等与不平等的统一,并始终体现为向更大平等的不断趋近。公平内涵的平等状态,通常是既有生产力条件下,不同劳动能力者与不同生产资料相配置并获取相应收益的、以不平等形式表现出来的劳动能力权利上的平等。这是人类面对自然求生存,有效利用有限资源而形成的一般社会规则。
社会主义着眼于人类长远发展,既要遵循社会公平的一般要求,又要在资源配置上通过制度调节给弱势劳动能力者更多倾斜,以期通过人类整体劳动能力的提高,更快实现以自由为表现的彻底平等。但倾斜幅度的大小,需要以社会所能提供的客观物质条件为基础。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首先需要廓清的一个基本理论观点。经文献梳理,这也是马克思社会主义公平观的基本精神,不同点只是在于:马克思把对客观性公平的超越,建立在大机器生产方式可以弱化劳动者能力差别的基础上,并因此认为,彻底的平等可以通过所有制的变革自发实现。实践证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这种具体分析存在失误,劳动者的能力差别并不能被大机器完全消解,并要求资源配置和收益上的适度区别。
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始终以实现理想和谐社会为目标,力求把劳动能力平等与对劳动能力平等的超越性相统一,逐渐积淀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理念。毛泽东的计划经济模式过多注重了经由思想教育实现资源配置与收益的平等而忽视了客观劳动能力的差异性,并产生低效率。邓小平倡导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由于特定历史使命而在制度实施上侧重了劳动能力平等,并相应引起收入差距的拉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命题的提出意味着将把劳动能力的平等与对劳动能力平等的超越性共同容纳在当下社会主义制度理念和实施之中,是社会主义理想和谐社会的现实化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