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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措施域外执行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由仲裁地所属国法院或仲裁庭作出的临时措施在仲裁地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强制执行。近年来,国际贸易活动日益频繁,国际商事纠纷也越来越多。国际商事仲裁凭借其自身优势,例如当事人的自主性、程序的灵活性、保密性等,获得国际民商事主体的青睐和信赖,成为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有效途径。在一些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可能选择中立的第三国仲裁机构,当事人双方及财产不在同一国家,为了避免仲裁结果带来的不利影响,一方当事人可能会转移财产或消灭对己不利的主要证据,致使另一方当事人无法通过仲裁挽回自己的损失,由此临时措施应运而生。然而,目前各国对于临时措施及其执行问题的立法差异较大,临时措施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执行也存在争议,临时措施的域外执行困难重重,对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形成阻滞。本文通过比较国内外关于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承认与执行的仲裁立法与实践,就临时措施的内涵及特征、域外执行的现状及执行困境、《纽约公约》及其适用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为完善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方案。本文共四章,计3万字。各章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从总体上介绍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内涵与域外执行的重要意义。第一,主要介绍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相关概念与背景、临时措施发布权分配的不同模式以及域外执行的具体内涵。从发布临时措施的主体来看,主要有法院独享、仲裁庭独享以及法院与仲裁庭共同发布;第二,论述了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现状与意义。国际商事仲裁因其高效、公正、私密等特点,受到当事人的青睐。而临时措施可以保障仲裁的顺利进行,确保仲裁裁决有效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因而在实践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与此同时,各国法律制度迥异、有效的执行机制的缺位,使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在域外执行时遇到极大的阻碍。第二章针对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法律依据进行探讨。第一,从各国仲裁立法的不同规定入手,探究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国内法律依据;第二,分析了承认与执行域外发布的临时措施的国际法依据,例如《欧洲商事仲裁公约》、《关于民商事裁判管辖权及裁判执行的公约》(以下简称《布鲁塞尔公约》)以及《纽约公约》等。目前,临时措施能否依据《纽约公约》域外执行还存在较大的争议,世界范围内也未产生统一的域外执行机制;第三,从影响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要素入手,探讨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条件,包括临时措施的管辖权归属与可执行性。针对临时措施的管辖权问题,我国《仲裁法》规定法院和仲裁委员会有权作出裁定,这与《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2006)》)为代表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不一致,因此应当在借鉴《示范法(2006)》第16条规定的同时,明确仲裁庭在仲裁机构初步审查后,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仲裁庭管辖权作出决定。此外,影响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可执行性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公共政策,由于公共政策概念不确定,法官可依据个案自由裁量,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也因此具有不确定性。第三章主要讨论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方法。包括裁决执行、判决执行、由法院协助执行等;除了国内法与国际条约中的仲裁临时措施域外强制执行方法外,还可以以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为突破口,采用不良名单制度、保险制度等补充方法。不同的域外执行方法是为了便利当事人配合执行临时措施。虽然国际社会缺乏统一的临时措施域外执行机制,但可以借鉴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及国际民商事判决域外执行制度,建立起有效的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机制。第四章对我国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承认与执行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讨论。第一,论述我国可通过便利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修订《仲裁法》等途径,为建立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合作机制而努力;第二,首先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存在问题,其次提出建议,以填补我国法律关于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规定的不足。目前,我国仲裁立法严格限制临时措施的种类,仅规定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关于临时措施的发布,我国采用法院独享的模式,仲裁庭仅起着转交当事人申请的作用;关于临时措施域外执行,我国大陆地区还没有正式立法,2019年4月2日香港政府与最高院签署了《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互相协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明确了大陆与香港地区协助执行临时措施的路径。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条例》第2GG条规定,香港以外的仲裁庭发布的临时措施以判决的名义执行,以单边方法承认与执行域外仲裁庭发布的临时措施,体现其支持仲裁的精神。内地立法不妨借鉴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做法,明确规定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程序;在修订《仲裁法》时可以借鉴《示范法(2006)》的规定,明确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定义,丰富临时措施的种类;同时,积极签订双边互助条约,以开放的态度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