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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盗罪是法律史上最古老的犯罪之一,也是中国古代统治者最重视的犯罪之一,历代统治者无不以最严厉的手段对窃盗犯罪进行惩处。窃盗罪所侵犯的对象是财产,表面看是损害了统治者的物质利益,实质上则是破坏了统治者的统治秩序,因此,窃盗罪在法典中一直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在我国最早的成文法典《法经》中,《盗法》就位居篇首。唐律窃盗罪主要规定在《贼盗律》篇中,《疏议》中提到:“贼盗律者,魏文侯时,李悝首制法经,有盗法贼法,以为法之篇目。自秦汉逮至后魏,皆名贼律盗律。北齐合为贼盗律。后周为劫盗律,后有贼叛律。隋开皇合为贼盗律,至今不改。”这证实了《贼盗律》起源于李悝的《法经》,秦汉律令相继传承,经过北齐、北周的沿革发展,至隋朝开皇帝时,制律合为《贼盗律》一篇,使得《贼盗律》确定下来,唐朝则沿用不改。虽然在《唐律疏议》的十二篇中,《贼盗》位于第七篇,但在前六篇中,除《名例》篇外的其它五篇都是关于国事的法律规定,而《贼盗》篇之后的诸篇则是关系民事的实体性刑法,及程序性法律和杂律。可见《贼盗律》在实体性的刑法当中,依然具有重要地位,亦见其“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宗旨。唐律中首次对窃盗罪做出了明确的定义,疏议曰:“窃盗人财,谓潜形隐面而取。”对窃盗罪的处罚采用计赃论罪,律典规定:“诸窃盗,不得财笞五十;一尺杖六十,一匹加一等;五匹徒一年,五匹加一等,五十匹加役流。”除一般窃盗罪外,唐律中规定了特殊窃盗罪。与一般盗罪相比,特殊窃盗罪的特殊之处在于犯罪对象和刑罚规定。该类窃盗罪包括盗大祀神御物、盗御宝及乘舆服御物、盗官文书印、盗制书及官文书、盗符节门钥、盗禁兵器、盗毁天尊佛像、发冢、盗园陵内草木、盗官私马牛而杀。因这些特殊窃盗罪属“盗不计赃之罪名”,即法律出于对特定物品的保护而专门规定的,这样规定的目的也是为了加重其刑罚,所以这些特殊窃盗罪的成立不取决于是否得赃,其刑罚的轻重也不适用计赃论罪的原则。但《贼盗律》第280条规定:“诸盗不计赃而立罪名,及言减罪而轻于凡盗者,计赃重,以凡盗论加一等。”就是说如果此类窃盗罪条文本身规定的刑罚轻于计赃处断的一般窃盗罪的刑罚时,则以凡盗加一等论处,这也充分体现了唐律对于特殊窃盗罪所持的严厉态度。此外,还有一类特别的窃盗罪,就是唐律中特有的“准(窃)盗罪”、“以(窃)盗罪”。“准”、“以”比类的规定,这些规定不仅减少了立法中的重复用语,使法律条文精炼简约,解决了繁琐地另定罚则的立法弊病,还强调了典型罪名在法律中的重要地位。唐律还规定了共同犯罪,从唐律疏议中关于共同窃盗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唐代立法者对共同犯罪的复杂性已经有所认识,对实践中的具体情况也能够准确分析,并且在律典中有所体现。综上,唐律关于窃盗犯罪的有关规定是较为完整的,其法理依据也更为合理,虽然其中不乏为适应封建宗法伦理的规定,但总体上其立法精神和立法技术都是值得称赞的,唐律不仅为后世明清的立法所沿袭,其对于现代立法和法律的实际应用的参考价值也是显而易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