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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顺应了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引入我国,填补了法律空白。随着新婚姻法实施10年以来,在婚姻家庭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体现了对婚姻家庭关系中无过错方的法律保护,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重要突破,也使得我国婚姻家庭制度进一步完善。但同时我们不难发现,该制度本身仍不健全,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更好的理解和适用该制度,就成为当前极有意义,又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本文将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第一章是离婚救济制度概述。分别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历史、理论依据、性质和功能等方面进行阐述,明确界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性质属于特殊的违约责任。第二章关于这一制度的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实务操作问题。包括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情形、构成要件、赔偿范围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等几个重要问题。第三章是关于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和我国香港、澳门及台湾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的不同立法介绍与比较。通过比较发现域外立法的长处与不足,从中汲取精华,以期对我国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合理化建议。“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学习和借鉴域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于起步较晚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第四章是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反思。针对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不足进行剖析,提出了完善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对策。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将提出以下完善建议:一是拓宽请求权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范围;二是取消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限制,增加该制度所适用的情形;三是完善离婚损害赔偿举证责任之规定;四是明确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五是规制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符合我国的现实需要,也符合法律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相信随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司法实践的发展,该制度必将愈加完善,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法律功能,体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