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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具有内生、程序、自由特质的英国法治而言,宪法惯例是一种独特的规范形式。它生长于政治实践,发展于社会生活,成熟于政治斗争,作用于法治发展。同宪法法律、宪法判例一样,宪法惯例亦是宪法这一规范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具体而言,宪法惯例是指在政治实践中被广泛接受、对于权力的分配和控制具有实际约束力和影响力的行为规则,是政治生活中孕生的习俗和政治主体间达成的合意之统称。在英国,宪法惯例是连接宪法法律与社会现实尤其是政治实践的桥梁,是宪法法律的正当性来源。共识与共信是宪法惯例运行的基石。共识使一则先例在其所在当下获具生命力,共信使它的影响力超越具体事件而得以延续并持久发挥作用。宪政危机则通过对违背惯例者施加惩戒,从反面加强了宪法惯例的实效。在法治实践中,宪法惯例的功能主要是通过与宪法法律的互动实现的:它可以补充宪法法律的不足,可以缓解宪法的某些条文的僵化,可以控制国家机器的运转,有时甚至在实际上决定着宪法法律的解释与实施。但是,宪法惯例的功能只是相对的,它不可能解决宪法领域的所有难题。宪法惯例自身也面临着功能限度:它很难从形式上、理论上准确界定,尤其是形成和消亡时间的不确定性使得明确一定时期内既有宪法惯例的数量成为不易之举。这导致了法院无法直接对宪法惯例加以适用,国家强力难以直接对宪法惯例予以支持。然而,即便宪法惯例只是发挥着有限的功能,它对法治发展的贡献也是重大的。在形式层面,它对英国宪法变迁和宪政革新都起到了稳定器的作用。较之采成文宪制的欧陆国家,英国法没有经历跌宕起伏的宪法演进,英国宪政也没有遭遇相似的动荡不安。在实质层面,宪法惯例增强了宪法在国家和社会中的权威性,推动了英国宪政的良好运行。较之走移植宪法道路的后发国家,于社会内部自然生长的英国法,没有外力强制,也没有沦为一纸具文,更没有成为其他权威力量的附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