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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激情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中一直都是备受争议的话题。激情犯罪一词最初是由犯罪学鼻祖龙勃罗梭提出的,他将激情犯罪人归为犯罪人的一种类型。随后,激情犯罪又在犯罪心理学中的犯罪原因分类中出现,之后才逐步渗透到刑法学中。激情犯罪是情绪犯罪的一种形式,世界上多数国家在立法中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且一般都对激情犯罪从轻、减轻处罚。我国现行刑法典中没有明确规定激情犯罪,理论上也并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在司法实践中,激情犯罪常常作为一个从宽处罚的酌定量刑情节,但因激情犯罪的概念、责任基础、罪过性质、从宽处罚等问题界说模糊,其刑事责任的裁量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争议。该文从激情犯罪的概念界定出发,沿着激情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及影响刑事责任大小判定的量刑情节这一思路进行论述,结合我国当前有关激情犯罪的司法实践适用现状进行分析,以期完善我国激情犯罪刑事责任的理论构建,并为激情犯罪的司法实践适用尽绵薄之力。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我国激情犯罪的司法实践适用现状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通过对中国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上500个有关激情犯罪的案件进行整理分析,得出了两个结论:一是激情犯罪所涉及的罪名不仅限于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还包括强奸罪、放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等;二是法官、辩护人和被告人对激情犯罪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激情犯罪刑事责任的判定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混乱。第二部分是对激情犯罪概念的界定。对激情犯罪的概念进行界定,是研究激情犯罪刑事责任所必要的前提。传统刑法学上激情犯罪的界定需以被害人过错为前提,即激情犯罪是指行为人因被害人过错而在消极激情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该部分从心理学上对“激情”的界定入手,结合犯罪学对激情犯罪概念的界定,并参考刑法学上激情犯罪概念的有关观点,提出刑法学上的激情犯罪概念应当与犯罪学上的激情犯罪的概念保持一致,即行为人因受到外界刺激,在极度强烈的情绪下实施的犯罪行为。第三部分论述了激情犯罪刑事责任的根据。从刑事责任的哲学基础、法理根据以及规范根据对激情犯罪人为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进行了论述。生理性激情犯罪人即使因激情爆发导致辨认、控制能力处于减弱状态,在刑法学上仍被视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因此,激情犯罪是行为人自由意志选择下的结果,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行为人应当对其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多数情况下,激情犯罪的主观罪过为故意,但也存在极少数为过失的情形。第四部分对激情犯罪刑事责任大小的判定进行了分析。司法实践中对激情犯罪从宽处罚的问题存在诸多认识的误区,有鉴于此,该部分分析整理出了激情犯罪中可能包含的量刑情节,分为从重情节和从宽情节,据此统一影响激情犯罪刑事责任大小之量刑情节的认定标准。“激情”本身并不能够单独作为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激情犯罪刑事责任大小的判定应当结合刑罚个别化原则,并在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基础上对激情犯罪人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和人身危险性等进行综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