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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帝王条款”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但这一原则并非仅在私法领域发挥作用,其影响力也随着公法对私法影响的加深逐步渗透到其他法律领域,表现之一即是在民事程序法领域产生的影响。但对于是否将作为私法准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民诉法领域确立在学术界有一场激烈而持久的论战。但随着2012年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其第13条增加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使得民事诉讼中大量违反诚信原则的诉讼现象,浪费了稀缺的司法资源,干扰了正常的司法活动有了解决上理论上的基础。最为常见的比如:提起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损害案外人的合法益,调解中虚构事实以达非法目的,妨碍对方当事人举证,与案外人串通合谋恶意逃债,滥用上诉权,滥用申请再审权,滥用申请检察院抗诉权乃至虚假作证,恶意鉴定等等,所以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明确诉讼诚信原则,可谓审时度势的正义之举。作为民事程序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自始至终都应该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的过程,同时根据个案具有的特殊性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和规制,除此之外,这一具有抽象性的原则也是法院进行裁判解释的根基。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霸王条款”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此基础之上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领域得以正式确定。但有一点值得思考的是,民诉法中对此原则的规定过于简单,对于其如何适应、法律构成及违反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均未做详细规定,那么对于此贯穿民事诉讼始终的原则的应用就提出了一系列的挑战。很有可能出现因内容过于抽象并缺乏可操作性而最终被束之高阁。本文旨在介绍民诉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如何在法律实务中具体适用,在介绍完此原则的基础理论之后,要进一步加强有关违反此原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确保诚实信用原则真正落到实处,完善整个民事诉讼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