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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将应收账款纳入可以设质之财产权利范畴,首次确认了应收账款质押的合法地位。允许应收账款质押,在开展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的基础上进一步挖掘了应收账款的财产价值、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不动产担保过分集中等现实问题,对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本文从应收账款的法律内涵开始,概括了应收账款非证券化的金钱合同债权特性,按存在状态将应收账款分为现有应收账款和未来应收账款两大类,并着重分析了实践中发生最为频繁、争议最大的收费权类应收账款的内涵、外延、特征及其种类,将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收费权和合同约定的收费权排除在属于应收账款范畴的收费权之外,明确提出只有政府行政许可或特许经营的收费权适宜纳入可质押收费权类应收账款范畴。 在剖析应收账款的基础上,本文对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定义进行了界定,阐述了应收账款质押的独特性及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要件,分析了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区别于其他权利质押的出质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之间和质权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之间两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同时为更好地理解应收账款质押制度,本文对应收账款转让和应收账款质押进行了比较,并从企业融资需要、融资工具创新、金融机构风险缓释,以及应收账款的可质押性和风险可控性等方面,指出单独构建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但应收账款质押作为一种新型担保方式,风险识别和控制难度较大,《物权法》之规定过于宽泛和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本文从制度设计和操作规范两方面对现有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风险进行了全面剖析,重点分析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实现模式、债务人通知等方面的制度设计缺陷,以及应收账款质权设立前选择、设立后管理和实现时所面临的恶意欺诈、权利暇疵、价值评估、管理能力等操作风险。在充分揭示风险的前提下,本文从法律内涵、质押登记、债务人通知、质权实现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构想;同时,从应收账款选择、质押合同约定、设质后管理三个方面为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开展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提出了合理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