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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权利是一个综合性的范畴体系,其形式具有多样性。它既包括作为群体的少数民族的集体权利,又包括作为个体的少数民族成员的个人权利;既包括少数民族的生存权、也包括民族的发展权。作为一个主要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对于生存权与发展权给予了相当的重视。早在1991年,中国政府就明确宣称:“对于一个国家与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中国政府重视维护和实现国家、民族和个人的经济、文化、社会和政治的发展权。”发展权本质内容在于一定群体对经济与社会进步的要求。对于少数民族而言,落后的经济文化的状况使得发展权的提出显得十分必要与现实。
在本文中,少数民族文化发展权是从发展权体系中引申出来的一项具有特殊主体和客体的权利系统。第一章以宪法学、民族学、文化学为理论视角;以权力保障和法律保障理论为基础;对少数民族文化发展权的概念、内涵、价值进行了研究;指出了发展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是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的统一,也是自决权的必然延伸;发展权的内容包括:经济发展权、政治发展权、社会发展权、文化发展权和生存发展权;其中的文化发展权是权力主体发扬、强化、吸收、离析、取代、丧失等方式发展本国、本民族特有文化内涵和文化形态的权力;少数民族文化发展权是少数民族所享有的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的综合与抽象的产物,其以法律保障为导向和核心的少数民族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第二章以现行法律和民族政策为制度与现实背景;以理论联系实际、历史考察、社会调查、比较分析、经济分析等手段为研究方法;以三江侗族自治县文化发展权为实证调研对象,研究我国少数民族文化发展权保障现有的制度建设、制度存在的缺陷及产生缺陷的原因。在本文的最后一章 “我国少数民族文化发展权保障路径选择”中,以完善少数民族文化发展权立法、深化少数民族文化发展权执法、强化少数民族文化发展权司法三个小节阐释我国的少数民族文化发展权保障,以期对我国少数民族文化发展权的完全实现做一点理论积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