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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文学”运动起源于70年代美国的法学院并在80年代获得较大发展,它被认为是后现代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深刻的后现代特点区别与以前关于法律和文学的研究,并因为集中的话题和内容而被认为是一个法学流派。从主导思想上看,它是对既存的法律观念的批判和反思,是否定性的,但它的一些观点可以使我们拓宽思路,对我们的法学研究很有帮助,从这个角度看,它也是建设性的。挖掘它的正面意义,才是我们研究“法律与文学”运动的真正原因和价值。本文试图阐明两个主要问题:第一,“法律与文学”运动是怎么样的一个法学流派;第二,“法律与文学”运动的理论价值何在。基于这两个问题,本文用27000字的篇幅分五个主要部分进行了阐述。第一部分集中论述了法律与文学的联系。法律与文学的联系是这一法学流派得以形成的基础,“法律与文学”运动眼中的联系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文学文本与法学研究的联系,二是法律文本与文学研究的联系,由此,“法律与文学”运动形成了两个主要的研究方向:“文学中的法律”和“作为文学的法律”。 <WP=4>第二部分探讨了为什么“法律与文学”运动是后现代法学的一支,它具有哪些后现代的特征。首先,从成员组成和观点上看,“法律与文学”体现出了多元化甚至相互矛盾的特征;其次,“文学中的法律”主要从两个方面显出后现代的特征,一是注重法律的伦理性,二是关注弱势群体;第三,“作为文学的法律”具有更明显的后现代特征,主要体现在法律与故事、解释和语言的关系三个方面。第三部分讨论了“法律与文学”运动的理论成因。“法律与文学”运动深受后现代哲学和后现代文学的影响。后现代哲学中非理性主义、非中心化和不确定性成为这一运动的思想基础,而解释学方法、语言学转向和多学科的融合则从方法上影响着这一运动的形成与发展。同时,后现代文学对这一运动产生了更为直接的影响,后现代主义脱胎于文学,在以后的发展中也必然离不开文学的深刻影响。第四部分论述了“法律与文学”运动的理论价值。“法律与文学”运动否认传统法学观念中的法律的一些基本特征,如,法律的确定性、普遍性、客观性、中立性以及自治性等,而对传统的法学发起了冲击和挑战。这些新观点在挑战传统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思维方式和视角,提醒我们重新考虑法学模式、法律的价值以及法律移植等等问题,因而体现出其正面的建设意义。对于“法律与文学”运动在观念上的破坏性和建设性我们应当持一种客观而理性的态度,并对其弱点保持清醒的认识。第五部分介绍了中国目前法律与文学以及后现代法学的研究状况。中国对法律与文学的研究由来已久,但并没有出现类似“法律与文学”运动这样的研究角度和观点,对“法律与文学”运动的进行介绍性的研究较多。对于后现代法学和后现代主义,中国学者态度不一,更多的人可以宽容的接受并加以理性的研究,使得这一课题的研究已经在不断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