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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作为法律认可的正当化事由,世界各国刑法中都予以了相应的规定。国内外学者对于紧急避险制度也进行了较多的研究,为了进一步厘清紧急避险相关问题,完善我国紧急避险制度,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引,笔者从紧急避险的基本理论出发,探讨了紧急避险的三大疑难问题:紧急避险的时机问题、自招危险的避险问题和特殊紧急避险问题。文章共分为四章,即第一章是紧急避险的基本理论。首先分析了紧急避险的概念,结合我国法律对于紧急避险的相关规定以及学者对于紧急避险定义的相关阐述并界定紧急避险的定义,分析了紧急避险的特征。其次,逐一分析了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确定了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主体条件、时机条件、意图条件、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第二章是紧急避险时机问题。这一章,首先对于紧急避险“危险正在发生”进行探讨,认为“危险正在发生”的相关学说中赵秉志的观点更具合理性。在“危险正在发生”认定应注意的问题中,提出了当生命权等重大权益受到迫在眉睫的危险威胁时,应当适当允许提前避险。其次,对于紧急避险“危险尚未结束”,提出了可以是危险正在进行中,也可以是危险行为已经结束而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最后,对于避险的“不得已”进行认真的分析。认为不宜以损害最小合法权益为不得已的判断标准。第三章是自招危险的避险问题。这一章,首先分析了自招危险的紧急避险的相关学说,认为全面肯定说、全面否定说、折中说均存在问题,进而肯定即使是故意招致危险危及自己也应当适当允许紧急避险成立。其次将自招危险危及自己和他人的情形进行故意与过失的区分。并从故意和过失的角度,分别设定了避险过当的处罚原则:故意自招危险危及自己情形下的避险过当,应当实施可以从轻处罚之原则;过失自招危险危及自己情形下的避险过当,应当实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则;故意自招危险危及他人情形下的避险过当,应当实施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原则;过失自招危险危及他人情形下的避险过当,应当实施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原则。第四章是特殊紧急避险的问题。界定了特殊紧急避险的定义,认为特殊紧急避险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为最大限度保护生命权而以自愿原则为基础采用合意方式损害其他生命权的行为。梳理了特殊紧急避险的价值,设定了特殊紧急避险的构建条件。特别强调了避险时机应当以全员达成共识为标准;避险意图为最大限度保护生命权,意图认定要以避险方法为考量;特殊紧急避险是无限紧急避险,保护权益可以大于、小于或等于损害权益。最后,设计了立法条文,提出了修正紧急避险法律制度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