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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对仲裁的一种司法监督手段,也是法律赋予被申请执行人的一项救济措施,对规范仲裁行为、维护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依被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对错误的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避免错误扩大。该制度的运行结果即法院的最终裁定意味着仲裁程序所确定的裁决结果能否被法院认可执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能否得到司法确认。如果被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的,法院审查后将裁定不予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对其作出规定,但由于规定较为笼统原则,在理论和实际适用中仍存在不少争议。在此背景下,本文以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制度为研究对象,从理论探究和实际适用分析入手进行深入研究。文章第一部分首先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概念、性质、特征、存在的合理性出发进行论述,对不予执行制度进行整体的理论研究,同时探讨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制度的冲突与协调问题,阐述不予执行制度在我国适用所具有的独特的存在价值。文章第二部分则是对该制度的比较法分析。通过查阅资料,在比较法视野下比较了包括德国、法国、美国、英国、我国台湾地区以及国际性法律文件等相关规定,借此探讨其对我国的可供借鉴之处。文章第三部分则是对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法院审理和裁定不予执行的案例的实证分析。通过对搜集到的案例的类型化的数据分析与梳理,结合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的理由和法院最终裁定不予执行的理由,明确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文章第四部分则在上一部分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对不予执行制度加以整体评价,同时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探索我国不予执行制度的完善,从制度设计本身、仲裁庭及仲裁员角度、法院司法审查角度等提出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