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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城市化加速发展,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也因此在全国各级城市积极地展开。无疑地,这些都要通过我国特有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来加以支撑。由于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到各方的重大利益,其实质是拆迁方和被拆迁方双方之间的利益博弈。无论是在政府主导下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城市房屋拆迁,还是在开发商运作下以经济利益为目的城市房屋拆迁,对于被拆迁人来说,都有可能存在不公正的情况。在我国的城市规划中,一些地方政府及其主要官员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考虑当地的经济实力因地制宜地决策,结果导致整个拆迁工作摊子越来越大,负担越拉越重,矛盾也越来越多。他们为了谋取自身的政绩筹码,不顾广大被拆迁人的实际生活境况,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从根本上悖于国家“执政为民”的行政宗旨。因此,我国立法机构应加快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实体立法与程序性立法,对其加以法律规制。在各地方政府规章准许实施强制拆迁的情况下,导致目前强制拆迁被泛化,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作为拆迁人时也是经常运用,这已经完全违背了《宪法》的精神和宗旨。而且,在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上也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补偿金额“等价有偿”的缺失问题上。此外,目前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选择权没有赋予被拆迁人,致使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缺乏中立性,因此,直接导致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公正地保护,只能处于“人为刀俎,我为鱼肉”任人宰割的境地。这些问题的出现也是由于我国当前的房屋拆迁立法不完善所致,因此,在法律层面上对被拆迁人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是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日益增多且逐年上升,酿成了很多起恶性事件,引起社会强烈不满,严重危及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政府转变“行政权力观”的执政观念,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立法,完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建立健全现有的司法救济制度,切实地保护好城市房屋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已是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