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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的确立,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走上一个新台阶的标志。今后我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旦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和《国家赔偿法》都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做了规定。《宪法》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提供了直接的宪法依据;《民法通则》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国家赔偿法》则标志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赔偿责任制度的全面建立。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法治环境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方面的缺陷越来越明显: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性质的不明确、归责原则的不周延、作为构成要件因素的不确定、赔偿范围偏窄、赔偿程序设置不够科学、赔偿标准过低等等。在这些含糊的条款规定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损害时,往往得不到合理、有效的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制度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使之难以按确立时的美好意愿对社会生活中的一切有关职务侵权领域发生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进行规范和调整。 本文结合我国多年来理论界的学术观点和司法实践,对我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的含义、性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以及损害赔偿等方面分别作了阐述,并提出了个人的观点和建议。 本文的结构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引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的确立,在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多种因素的影响,其职务侵权责任尚不完善。 第二部分,总体概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的历史发展引导出了我国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并分析了我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的含义、性质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的分类。 第三部分,论述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这两个重要的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的构成应具备四个要件:主体要件、行为要件、损害事实要件及其侵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要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部分,阐述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对赔偿的范围、赔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赔偿的程序、赔偿的标准和费用及其赔偿的时效都做了分析。并且针对国家赔偿制度的缺陷和面临的困境,通过借鉴别国赔偿制度的有益成果,提出了笔者自己的建议。 第五部分,结束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的相关问题,是现在学者普遍所关注的。本文通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的相关研究,提出相关问题和建议,希望能对我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