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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制度是传统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直接关系到民事权利能否得到法律保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的深刻变化,诉讼时效制度存在的意义已经远远超出了其传统含义,而具有更深层的价值,同时也引发了学者们的研究、争论与探讨。本文从诉讼时效制度的起源入手,阐述诉讼时效的产生及历史沿革,接着再分析诉讼时效制度的理念与法律价值,从而明确本文的目的与意义。通过分析列举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与不适用的情形,指出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这一根本客体。接下来分四个部分论证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首先通过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标准的讨论,即主观标准说、客观标准说、主客观标准说,引出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考察,提出我国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应以当事人请求权得以行使为要件的建议,各种请求权均可适用这一原则,各种情况下请求权得以行使的具体条件及其所适用的时效期间,需要的仅仅是对“请求权得以行使”这一原则的解释,这样就可以解决不同情形下请求权的时效期间起算问题。接下来通过我国民法通则对于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规定,思考此项规定引发的问题,即当事人在启动司法程序时,往往并不能确定法院是否会做出实体性的判决,而将起诉作为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事由,可以不至于使当事人在司法程序进行过程中承受时效期间继续进行的压力,从而对起诉作为诉讼时效中断或者中止事由进行抉择,同时对我国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种类做出分析。再接下来通过对我国普通、特别、最长三种诉讼时效期间与德国、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诉讼时效期间的比较与借鉴,再结合设定诉讼时效期间长短的根据与意义,对我国诉讼时效期间提出立法建议。最后,面对当今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探寻法院能否主动援用诉讼时效的理论依据,即实体权消灭主义、胜诉权消灭主义、抗辩权发生主义,从而提出我国法院不应主动援用诉讼时效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