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法与国家法的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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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学者有关民间法的研究历来是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热度不减,但是不同的学者总尝试用不同的方法,从不同的视角进行大量有价值的研究。特别是近年来,国家法在中国法治建设新时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民间法作为国家法乡土化的障碍使国家法一度陷入了法治建设的“困境”。国家法治建设“要求做到规则的统一和国家强制力的垄断,地方性规则在这一过程中要逐渐丧失其正统性和分散性,国家要以一套建构的理想化标准把民众的生活纳入到国家建设的整体进程中。”1在此过程当中,国家法在进入乡土化的“熟人社会”时遇到的阻力可想而知。特别是在笔者生活的甘肃中部农村地区,周围环境中的乡民个体对国家法的概念依然停留在“刑”与“法”的混淆阶段,运用传统农业社会诸如习惯、民俗等核心的民间行为规则来处理邻里纠纷是首要选择。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笔者生活的甘肃中部农村地区是一个经济发展水平比较落后,民族类型较多,文化形态多样化的边远地区。从小生活在汉、藏、回、东乡、土族等民族杂居的社会环境经历,使笔者耳濡目染地接触到了不同民族在真实生产、生活过程中,矛盾纠纷解决中民族习俗惯例的合理运用过程。由部落、寺院及活佛形成的以“吃咒”为核心藏民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和社会威望人士形成回族教义内矛盾的调解机制,都是在国家制定法条件下民族地区习俗惯例的延续。从其产生的方式和发挥的社会效用看,实质上就是一种民间法,使调解的过程和结果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不同地域内民间法对其成员的言行和社会生活秩序起着一定的维护作用,协调着群体利益,并通过约束个体成员的行为而达到社会群体的稳定与整合,使之与国家制定法在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国家大法治建设的新法制体系建设领域中起到重要作用,二者之间具体制度架构互动性,值得商榷研究。本文笔者立意法律多元化的立场,在对甘肃中部农村地区进行走访调研的基础上进行了比对分析,试图从甘肃中部民族地区和基层社会入手,尝试找出民间法与国家法融合互动的可能性方法,并找出其相应转化的路径,对新时期甘肃中部偏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国家法乡土化和熟人社会行为规则国家化提供学术理论上的实用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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