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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文化现象,道德通常在人类历史及其社会生活中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性和普遍性。对于中国社会来说,道德的突出地位和特殊意义尤其引人瞩目。正如不少学者所概括的那样,传统社会是一个“伦理本位的社会”(梁漱溟语),“中国文化,主要表现在道德方面”(徐复观语)。近一百余年间的剧烈变革正在使中国社会由传统艰难地转向现代,在这个新旧交替、良莠杂陈的过程中,蜂拥而至的道德问题一时间令人眼花缭乱、无所适从。现实是传统的延续,今天的文化变革只能在昔日的基础上进行,因此惟有准确揭示传统道德的本质及其存在的条件,才能有效地应对现实道德问题的挑战。先秦时期是古代道德文化初具雏形并走向成熟的重要历史阶段,研究先秦道德不仅有助于人们了解人类早期道德现象发生发展的一般规则,同时对于解决当代道德问题无疑也具有某种借鉴意义。论文包括以下三部分:第一部分从方法论角度对20世纪以来中国学术界在先秦道德研究中的得失进行了回顾和总结,提出本文关于道德科学及其方法的基本观点。由于道德史是介于伦理学与历史学之间的一个交叉领域,因此以往的先秦道德研究通常受到传统史学与伦理学两种方法的影响。这种影响具体表现为三点:(1)人们将道德的复原和叙述作为先秦道德研究的主要任务,试图借此得出道德规律,但由于误解了规律的本义,由此得出的“道德规律”其实并不可靠。(2)在庸俗化的史学致用观影响下,有些人在先秦道德与现实道德问题之间建立一些似是而非的联系,结果不仅使学术研究流于说教,而且有打着弘扬传统文化的幌子兜售封建道德之嫌。(3)伦理学的观念分析法与历史学的文字训诂法使人们仅仅将道德视为一种观念形态,而忽视了道德事实与诸多社会文化因素之间的关系。本文认为,道德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事实,它是特定条件下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些复杂的因素构成“道德环境”,任何社会的道德现象都应从它所赖以产生的环境中得到解释。道德科学的目的,在于通过科学方法揭示道德事实与其他文化因素之间的联系,其中那些一般性、普遍性、本质性的联系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道德规律。道德科学家认为只有将研究结论有效地用于解决实际问题,历史学才能更好地为现实社会服务。第二部分将先秦道德的影响因素概括为家庭、国家、礼乐、宗教与巫术、法律、社会分工等六个方面,并对它们与道德事实之间的关系进行要素分析。研究表明:(1)父系制的古老传统、血缘组织在早期国家产生过程中的独特作用,使得家庭在先秦社会的很长时期内具有规模可观、结构复杂、功能强大、地位重要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家庭道德的产生和强化成为必然。随着血缘纽带的松弛,家庭丧失了复杂的社会功能,结构简单化、规模小型化,家庭道德也随之衰落。(2)古代国家的产生先后经历了施舍聚民、禅让礼贤、以家代国等阶段,以上因素塑造了君主、大臣及民众独特的政治道德规范。君主被期望做到含垢忍辱、勇于自责、广济博施;大臣以忠于君主、独立特行、知恩图报为典范;普通民众则需要履行忠于君主的义务。东周之后,随着新型国家机构的形成,这些道德逐渐走向解体。(3)在史前文明类型的抉择期,宗教、法律因遭遇重创而先天不足,惟有原始礼仪发展并演变为三代时期蔚为大观的礼乐制度。在礼乐文明的格局下,“礼乐”成为社会的主要控制力量,法律、宗教则处于辅助性地位。故而礼乐兴坏与社会道德直接相关:礼乐的兴盛伴随着道德的稳固强盛,而“礼坏乐崩”时道德必然濒临瓦解。礼乐文明下的宗教、法律只在某种程度上对道德发挥调控作用,当它们威胁到礼乐制度的统治地位时,甚至会带有反道德的色彩。(4)先秦时期的社会分工主要体现为职业分工以及两性分工,并且始终处于家庭组织的束缚下而未能成为社会的主要组织力量。尽管如此,分工与道德之间仍呈现出某种程度的正比关系。第三部分是本论文在道德环境分析基础上的总结性观点。所有社会道德问题的解决最终可以归结为一点:即如何以特定的方式将社会成员有效地组织起来,因为只有在和谐有序的团体环境中才能产生健全的道德。在现代社会条件下,血缘纽带、礼乐制度以及宗教信仰等因素均已空前衰落,法律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控制手段并不能解决道德领域的所有问题。相反地,不断进步的分工在取代传统社会控制力,而将人们重新组织起来方面所起的作用正在日渐强化。这意味着引导社会分工的顺利发展绝非权宜之计,而是目前道德环境建设的一条必由之路。如果脱离了分工而寄望于其他社会组织力,或者单纯依靠空洞的伦理教条宣传、仅仅依靠人们的道德自律,这些只会使我们的道德变得矫揉造作,而无法从根本上祛除道德问题的痼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