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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核心。宪法和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实质是保证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使其能够针对指控进行辩解,提出自己无罪的证据,对指控的根据和内容发表自己的意见,提出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用法律手段对国家专门机关的活动作出反应,同时利用辩护人的帮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的权利,犯罪嫌疑人有权利自行为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罪行为进行申辩,也可以委托律师或专业法律机构作为诉讼代理人为其进行辩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法律上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缺乏肯定、明确、具体、完善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无视法律上已经确认的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限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或者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辩护行为和辩护意见置之不理。联合国一系列国际性文件对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作出了相应规定,我国法律也应赋予犯罪嫌疑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被讯问时律师的在场权利、与律师自由联络、会见的权利、取得法律协助的权利等,并应对律师的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加以保障。与国际准则及法治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不仅显得单薄,而且缺乏保障,此外,实务中侦查机关在执法上存在偏差,使犯罪嫌疑人很难真正拥有辩护权。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能够真正享有切实的辩护权,我们应当完善相应的保障制度。本文明确介入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身份、赋予侦查阶段律师在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在场权、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一定的调查取证权、法律援助的支持、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完善排除非法证据的刑事诉讼制度等六个方面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