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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再审审查工作经历了与申诉信访相混同阶段及改革探索阶段,已经进入专业化发展阶段并且逐步上升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定诉讼程序,具有专业性、诉讼性和监督性的特点。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启动再审程序的最主要途径,再审事由成立,案件即进入再审审理阶段,也就是说通过相对简易的审查方式高效率地把符合再审条件的生效裁判送入再审审理程序予以纠正,把不符合再审条件的生效裁判挡在再审审理程序门外。该程序不但将司法资源有效集中在符合再审条件的案件上,切实保护了当事人的诉权,还维持了常态下二审生效裁判的终局性原则,有效减少了滥诉的发生。因此再审审查程序具有权益救济、预防监督、再审过滤的重要功能,是必须加以规范和细化的。比如再审审查程序与再审审理程序的区别、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类型、什么人可以申请再审等问题,在文章中均有论述。要做好新形势下的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必须紧密结合司法实践,从实际出发,从基础做起、从细节做起;必须找准问题、摸清规律、明晰思路、勇于创新。作者作为从事再审审查工作的法院干警,立足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借鉴理论界和实务界既有的研究成果,结合对于审查实践具体问题的思考,撰写了此文。文章中指出的问题主要有法院机构设置不合理导致审立不分、高级法院调研指导与审判需要不相适应、当事人矛盾僵化,信访压力突出、再审审查部门与再审审理部门沟通不畅;申请再审期限设置不合理。作者对这些问题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明确受案管辖,加大高级人民法院指导调研力度;建立专门机构负责再审审查工作;发挥能动性,探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资源共享,加强审查部门与审理部门的沟通;科学论证申请再审期限;树立正确认识,提高司法审判专业化水平。任何制度的改革和发展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平等保护、依法裁定、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也不仅仅是一句口号,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引发理论界及法律工作者的思考,为进一步完善民事再审审查制度,更好推进再审审查工作出一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