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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的全球化和自由化程度不断加强,跨国金融机构对各国金融业和世界经济的影响日益深入。外资银行作为一种商业存在形式,一方面有利于发展东道国的生产和贸易,促进银行业之间的竞争,提高银行业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从而促进经济和金融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我国金融业发展水平不高,金融体系不够完备,较具有丰富经营经验的外资银行相比,在资产规模和机构数量等方面,竞争力相对较弱。因此,对外资银行的有效监管事关我国的经济和金融安全。金融法律是现代金融社会的重要制度构成。在经济与金融全球化以及全球经济危机的背景下,中国的外资银行法律领域有很多新的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和探索,其中,设计科学的监管主体组织架构,尤为重要。第一章介绍了金融监管的含义和法制化进程,本文中金融监管的外延既包括法定监管机关、内部治理、行业自治监管等,也包含国内与国际合作监管。在分析银行业监管的目标和原则的基础上,引入外资银行监管主体这一法律范畴。第二章介绍了金融监管权力机构的相关法律制度。政府权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与有效实施非常重要,银监会的成立有效地实现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职能与监管职能的分离,本章重点介绍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和作用,同时,为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频频发生,简述了对监管权力机构的责任制度和权力制约的改善思路。第三章介绍了银行业自律组织的属性和意义,行业自律组织具有社团性、民间性、行业性、自律性和职能性。本章梳理了我国银行业协会的发展历程、职能定位和立法保障,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银行业自律管理状况进行反思,应当着力提升银行业协会的社会自我意识,改进工作人员的落后观念和用人制度,改善银行业自律状况。第四章介绍了外资银行监管主体的国际准则。国际监管合作是金融国际化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世界贸易组织规制金融服务贸易法律架构中的GATS和《金融附件》,巴塞尔委员会系列文件中都包含有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规定。第五章介绍了其他监管主体,包括外资银行自身及其内部机构,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等等。内部治理可以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贯穿始终的重中之重;而充分发挥利益相关者的监督作用,可以有效促进外资银行的健康良性运营。第六章深入分析了外资银行监管主体的法律责任,在分析监管主体权力与责任的基础上,考察各国立法实践,以进一步完善监管者的责任制度;第七章对当前国际银行业监管主体的立法特点和趋势进行总结,认为我国应当不断改进立法,完善“五位一体”的监管主体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