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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规范与合同效力的关系究竟为何?目前,学者们对此问题争议较大,并未形成统一的意见。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者在理论研究不充分,法条规定不明确的情形下处理此案件时多依照《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对合同做最严厉的宣判,即判定其无效。那么,是否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的效力都会被否定?亦或是只有无效这一种后果?深入其本质,笔者认为其是合同自由与国家公权干预程度之间的衡量问题。对于该问题的解决,本文首先从界定强制性规范的定义和类型出发,通过借鉴域外地区相关规定,总结出在判断合同效力时,探寻具体强制性规范背后所保护的利益是问题解决的基础,然后再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将合同的利益与强制性规范所保护的利益进行衡量比较,得出对哪种利益的保护更具价值,若合同利益值得优先保护,那么合同效力必然将得到维护;如果强制性规范所保护的利益更值得肯定,那么对不同利益的保护强度势必会对合同效力产生不同的影响。本文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提出笔者写作此文之目的,在分析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基础上,简明扼要地指出其优点与不足之处,发现问题的根本在于研究的不充分,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系统化的理论体系,对司法实践无法进行有效的理论指导,最后在总体上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第二部分为强制性规范的一般问题。对强制性规范进行清晰地界定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笔者首先从基本的概念特征入手,进而对其进行分类梳理,再将强制性规范与相关概念进行比较辨析,这些有助于加深我们对强制性规范的深入理解。第三部分为强制规范与合同效力关系的比较法考察与借鉴。主要通过对与中国法律渊源有紧密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立法例与学说的了解,在立法技术上、司法实务上和理论研究上进行了总结分析,最主要目的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对强制性规范与合同效力关系进行合理的选取、补充,并认为使之本土化才是可行的途径。第四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研究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的具体的判定标准和方法,笔者将其分为两个层次,即利益衡量和类型化分析。文章首先表明选取此种标准的理由,然后指出判定合同效力的基本方法是探寻出具体强制性规范的规范目的和保护利益,将其与合同自由为代表的合同利益进行比较、衡量,这就是所谓的利益衡量。与此同时,为了减轻抽象判断的难度,笔者以强制性规范的事项范围为标准,选取了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些进行了类型化分析。第五部分主要介绍了违反强制性规范合同的不同效力类型。指出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维护当事人的交易自由,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并不必然只有无效一种后果。强制性规范类型的不同,以及违反程度的不同,会对合同效力产生不同的影响,从无效、效力瑕疵直至有效等。第六部分主要是在前文阐述的基础之上,着重提出构建和完善我国违反强制性规范合同效力法律制度的建议。从我国的立法变迁中立法技术粗糙,法律规定含混不清;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的机械即“违反=无效”,指出立法完善是根本,司法权衡与判决理由的说明是关键措施。综合二者,共同构建我国违反强制性规范合同效力体系,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