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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系统,以国家机关的保护职能为标准,可以分为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后者包括民法保护和刑法保护。本文就知识产权保护系统,在传统分类的基础上,拟从另一个角度来观察,将系统资源重新整合,排布知识产权保护的路径。 知识产权保护,以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或权力的来源以及启动和实施保护的主动或被动关系的不同为标准,知识产权保护的路径选择可以分为知识产权自体保护和知识产权他体保护两种。自体保护包括立法保护和民事司法保护;他体保护包括行政法保护和刑法保护。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是他体保护的一种,在我国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相对完善的过程。 我们知道,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规范的总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刑法规范也不例外。所以在论及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时,必然要以知识产权犯罪及其刑罚为基点。 本文旨在认识和比较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中的犯罪和刑罚的制度内容,在分析犯罪的主要成因及现有刑罚的困惑的基础上,提出了刑罚类别化的立法创制。本文分为以下九个部分: 第一部分:引言。该部分论述了选题的起因;概括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确定本文的研究方向;指出运用的研究方法;明确研究的目的。 第二部分:知识产权保护的路径选择。该部分运用系统论的方法,重组了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提出了自体保护和他体保护概念,深化了对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地位的认识。 第三部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缘起探析。该部分运用目的论(伦理)的研究方法,探析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缘起或意义。 第四部分:中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历史考察。该部分运用历史研究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