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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监管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政府及其授权的机构针对证券市场自身的运行特征,制定相应的法律,行为标准和规则,并运用法律的、经济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过程,以及证券市场参予主体的行为和活动做出规范,监督,和调控。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较为成熟的理论依据是“公共利益论”,该理论形成于20世纪60年代初期。公共利益论是建立在两个基本假定之上的,第一,市场缺陷是市场自身固有的属性,这种缺陷会降低市场的运行效率;第二,市场缺陷必须依靠外部力量才能够矫正,政府能够通过监管手段来改善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以此提高市场的运行效率。另外,行为金融学表明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与经济人理性假设相悖的现象(异象),进而造成市场自身的不完备性。证券监管的主要模式有三种,分别是:政府主导的监管模式、以自律为主的内部监管模式、中间型混合模式。美国证券监管的发展演变体现出典型的“市场变迁”过程,大致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第一阶段是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大危机”以前的崇尚自由竞争的弱监管时代,这个时期美国的金融经营体制采取的是自由银行制度,与之相对应的是金融自由主义的监管制度;第二阶段是以市场稳定为主的证券监管体系的形成,主要表现是美国国会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确立了证券、银行、保险严格的分业经营格局,同时制定了证券监管的核心法律——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成立了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SEC),负责对全国的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第三阶段是金融自由化背景之下证券监管体制的变革,主要标<WP=63>志是1999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GLB法案),正式废除了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结束了银行和证券业分业经营的格局,允许通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广泛的金融业务。金融监管创新,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并存是现阶段美国金融业呈现的主要特征。美国证券监管法律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美国证券监管立法的宗旨是在尽可能维持市场自身运行机制的前提下,确保市场诚信,保护广大公众的利益。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主要有两点,1.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即由政府立法,证券的发行者必须依法披露信息,投资者自行决定是否购买证券;2.如果证券发行者进行证券欺诈或法律禁止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美国证券监管机构主要包含两个层次,一是证券监督交易委员会,代表政府统一管理全国股票的交易活动。二是联邦证券交易所和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实行行业自律监管。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作为独立控制委员会,不受总统和其它行政机构的控制,拥有广泛的监管权力,具有相应的行政立法权和行政司法权。SEC的核心职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国会通过的联邦证券法律,进行解释并制定相关的配套执行细则。二是监督管理这些法律和规则的执行,对违法者进行行政处罚,直至提起刑事诉讼。美国证券监管自律管理机构主要是联邦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证券商协会(NASD),美国证券自律管理属于法定自律模式。较之授权自律,法定自律是更为高级的自律制度,能够提高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效力层次,保证自律管理的权威性,清晰划分自律管理和行政监管之间的权责分界。顺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法》在确立了金<WP=64>融混业经营的体制同时,对于金融监管的架构也进行了改革,形成了综合监管和功能监管相结合的二重监管模式。第一层次是由联邦体系(FRS)行使综合监管的职能,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监管;第二层次是由金融监理局(OCC)、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州保险厅分别对银行、证券、保险业务进行分业监管。美国证券监管制度的特征主要有:证券交易委员会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注重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的协调与合作;具有较为成熟的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协调机制。美国证券监管的基本制度虽然比较完备,但是任何一种制度的安排都是特定历史背景下的产物,都不是完美无缺的,随着时代的变迁,制度会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而暴露出自身的缺陷或不足。2001年,美国爆发了安然、世通等上市大公司的财务欺诈丑闻,事后调查表明导致这些上市大公司崩溃的不仅仅是公司的管理层和会计审计机构,几乎所有的证券中介机构都受到了牵连,证券投资分析师、律师事物所,资信评估机构也受到各方非难。交易所,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自律机构也难辞其咎。总之,此时的美国证券市场面临着全社会的信任危机。美国证券欺诈丑闻暴露出的制度缺陷主要有: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应重新审视政府监管与市场自律的平衡机制;诚信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而不能只凭借制度约束。针对这些缺陷,美国开始了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相关的中介机构进行了一系列改革。2002年7月30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又称2002年美国公司改革法案。2002年美国公司改革法案是自1933年以来对证券法规最大的一次改革,该法案体现出加大政府监管范围,对违法行为加重处罚的原则。对于该法案的推出,美国国内也出现了不同的声音,有人担心该法<WP=65>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