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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社是人们为了追求某种共同目的而组建各种社团的行为和活动的总称。结社具有社会性、自愿性、公益性和组织性。结社自由是现代宪法为公民确立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内涵上,它是公民个人不经政府和其他公共组织的许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建立一定形式的社会组织的权利。作为一种与国家和社会相分立相联系的概念,结社自由既是一种个人自由,也是一种表达自由,具有个人自由权和团体自决权的双重属性。结社自由包括结社与不结社的权利,不受非法干涉的权利,请求救济的权利。结社自由既是民主政治的体现,也是民主政治的保障,还是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因此结社自由具有作为宪法权利的法律地位。这一地位赋予结社自由作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受到宪法保护的基本内涵。结社自由与宪政之间存在紧密联系,这是结社自由蕴涵宪政价值的理论基础所在。结社自由的宪政价值可以具体概括为培育公民民主精神,促进公民政治参与的民主价值;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法治价值;促进社会秩序稳定,拓展公民自治领域,促进人的自由发展和社会多元化的社会价值。从世界各国的宪法规定来看,结社自由的宪政价值目前已为各国所公认。但是由于历史传统的不同与社会政治制度的差异,结社自由在各国社会政治生活中价值实现的程度并不相同。比较而言,西方法治国家的结社自由历史发展悠久,结社自由在宪政发展中的作用相对突出。结社自由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受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影响,该项权利的实现状况仍存在诸多问题。当前急需在政策、法律和制度上营造让结社自由价值实现的环境,使结社自由能够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法治建设、和谐社会建设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