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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是森林资源、土地资源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林业资源存续的物质基础。林业土地的有效、可持续利用,可以重建自然环境的结构,保护和改善土地资源、野生生物以及大范围的空气和水的质量,进而促进整个生态系统的改善。1981年到1987年,我国政府开始实施以稳定山林权属,给社员划定自留山,并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的集体林权改革,也就是所说的林业“三定”。山东集体林区,作为我国集体林的主要分布地区,林业“三定”对我国山东集体林区森林资源产生了重大影响。由此可见,林地的可持续利用是林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因此,对林集体地产权制度进行研究,提高林地资源和林业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是非常有必要的。通过研究发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加大改革的力度和深度,运用科学的方法,通过有效的改革,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林业发展体系。集体林对于我国的林业发展非常重要。国家林业局第六次国家森林资源清查,集体林不仅在总经济价值上占据很大的份额,而且面积庞大。改革前我国集体林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产权不清、经营主体缺位等体制性障碍,使得林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因此集体林产权落实问题一直是林权制度改革的焦点。本文以山东省的林区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已有的研究成果,并结合与集体林权改革相关的一些其他学科的相关理论为基础,对山东省集体林权制度的历史变迁进行分析,通过研究发现并提出山东省集体林权改革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针对提出的问题给出了具有建设意义的意见和建议,希望构建一个比较完善的集体林权制度体系,以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集体林权制度的研究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研究领域,涉及到多个学科领域的理论与知识,本研究主要基于山东全省的数据资料的分析,仅是对山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尚有许多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