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社会热潮中,越来越多的自然人作为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自然人在投资初期对资本进入、退出及未来交易潜在风险缺乏认识,越来越多的并购重组业务因自然人股东无法及时缴纳并购重组业务产生的个税而被迫宣告终止。自然人股东需要在投资及并购重组交易各阶段具备事前的税收筹划意识,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解决并购重组业务中的个税缴纳困境,推动并购重组业务的开展。所得税对不同持股主体出台的政策有所区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社会热潮中,越来越多的自然人作为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自然人在投资初期对资本进入、退出及未来交易潜在风险缺乏认识,越来越多的并购重组业务因自然人股东无法及时缴纳并购重组业务产生的个税而被迫宣告终止。自然人股东需要在投资及并购重组交易各阶段具备事前的税收筹划意识,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解决并购重组业务中的个税缴纳困境,推动并购重组业务的开展。所得税对不同持股主体出台的政策有所区别,本文从股权架构的视角分析自然人股东在不同持股方式下的税收负担,尝试阐述自然人股东在股权架构设计中考虑未来资本交易及退出的税务问题的必要性,基于股权架构视角为自然人股东参与并购提出筹划策略。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在阐述研究背景的基础上分类总结国内外专业人士针对并购重组中自然人股东个税问题提出的观点,阐述自然人股东从股权架构进行税务筹划的可行性。第二部分介绍了两大常用股权架构的结构设置、交易流程及各阶段特征,展现自然人股东在搭建股权架构中考虑的因素及其利弊。第三部分在梳理并购业务涉及的税收政策基础上阐述自然人股东在并购事前进行股权架构筹划的意义,从计税依据、税率、纳税时限与方式、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比较常见股权架构的税收负担。第四部分围绕典型案例“北纬通信并购杭州掌盟”分析并购重组失败的原因,在此基础上计算比较了自然人股东在不同持股架构下个人所得税税额与现金流收支能力的匹配性,尝试说明自然人股东主动对持股架构进行调整能够协调自然人股东交易当期的纳税能力与应缴税款金额的可行性。第五部分筹划及风险防范建议。强调自然人股东需具备事前税收筹划与风险防范的意识,在参与并购重组前可考虑动态调整股权架构,就股权架构设立结构、架构注册地及调整时点等方面进行筹划,同时也应注意股权架构筹划中的税务风险防范,优化税款缴纳的方式与途径,主动解决困境,减少并购重组开展过程中的阻碍。
其他文献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并购重组活动的日益频繁,对赌协议作为一项西方资本市场的创新金融工具被引入我国,并且在促成股权交易、保障交易双方利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对赌协议这项新兴经济活动高速发展的同时,税收领域却尚未及时出台相应的处理办法和征管措施,从而引发了税收争议和税务风险,也妨碍了对赌协议作用的发挥。为完善我国对赌协议业绩补偿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本文从对赌协议的基础理论研究出发,分析对赌
近年来,我国在宏观政策导向上愈发重视企业研发创新,企业研发投入增长迅速,社会创新水平不断提升。但由于我国研发创新起步较晚,整体创新水平不足,现阶段国际形势严峻,为解决关键领域“卡脖子”的问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继续提高企业研发创新水平。研发创新受外部性、不确定性以及不完全信息等因素影响,企业研发低于社会最优水平,需要通过政府干预弥补市场失灵。熊彼特创新理论和内生增长理论指出企业研发对于社会进
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资本流动带上了跨境的属性。复杂的资本流动给我国税务机关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其中较为突出的便是税基侵蚀问题和利润转移问题。资本的跨境流动带有隐蔽性较高的特点,跨国公司往往运用这一漏洞进行复杂的交易规划以躲避我国税务机关的监管。为了保护我国政府的税收权益,我国在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首次纳入特别纳税调整条款,其第六章第四十七条规定:
我国中产阶级及高净值人士的数量随着国内生产总值的增加而不断攀升,这部分群体对于财富传承与风险隔离的需求显著增加,家族信托就是这种需求的主要表现之一,据招商银行发布的《2020年中国家族信托报告》,我国家族信托意向人群数量约为24万人,预计到2023年将突破60万人;根据中国信登公司的数据显示,至2020年末,我国家族信托规模较上年的1137.87亿元增长了80.39%,家族信托存续规模连续四季度持
数字经济在当今世界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的测算:2020年,亚洲、欧洲、美洲数字经济总量在GDP中的占比均超过30%,数字经济增速均超过1.5%,从总量和增速来看,数字经济在当今世界以及未来世界的经济发展中都将扮演重要角色。且当今世界的宏观环境是新冠肺炎大流行,各国的实体经济遭受重创,为了保持经济增长,主要经济体均希望通过发展数字经济来为经济增长注入动力。然而,数字经济具有交易
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再次佐证了我国人口老龄化继续发展,预计到本世纪末,我国将进入并保持老龄化的高原态势,面临巨大养老压力。市场化运行的养老保险第三支柱,主要由个人缴费,并实行积累制,不仅可以积累应对人口老龄化需要的社会财富,还可以实现社会养老财富供给主体的多元化,优化财政资金和民间财富的配置,是破解养老资金持续供给难题的主要载体之一。而实现第三支柱的规范发展尤其需要国家财税政策的扶持。因此,本文基于
一个好的税制建设目标是,“经济人”在决策时就可以预见自身交易行为所带来的经济后果,即纳税人可以提前知道自身需要承担的纳税义务。然而受税法监管的商业活动往往是复杂多变的,税收法律的滞后性和专业性使得纳税人在涉税处理时面临不确定性风险,税收事先裁定制度则可以针对性的解决这一问题。纳税人或其税务顾问可就未来交易的税收不确定性问题申请事先裁定,裁定机构受理后将出具一份具有约束力的声明,解释税务机关如何将法
目前我国存在基础设施建设跟不上现有需求的问题,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复杂的。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不足产生了基础设施存量过于薄弱的问题,城市化的进程迅速又使得基础设施需求不断增加,而我国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虽然处于增长状态但依然难以跟上需求的增长。我国基础建设资金来源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政府投资,大量的资金需求给政府造成了巨大的财政压力,所以我们迫切需要新的基础设施融资途径。基础设施REITs通过向公众募集资金
我国目前的财税体制正朝着更公平、合理、有效的方向改革,以适应新的经济模式和贸易方式。其中改革的一大任务就是寻求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和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平衡。但我国目前在税收立法上往往注重国家本位,注重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而对纳税人权利的规定较为模糊。税收救济权是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而生,是对税务机关违法行为所造成损害的一种事后弥补。在立法层面上,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税务行政救济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了
股权分置改革开始后,经济活力增强,社会经济得以快速发展,股权激励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日渐增加。在股权激励的发展过程中,合伙企业作为中间持股平台的股权激励方案在企业管理上具有明显优势,包括避免公司控制权分散,解决激励对象人数受限的问题,降低管理成本等。在实践中已经成为新三板企业、科创企业或IPO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首要选择,得到广泛运用。但目前合伙企业平台持股模式下个人所得的纳税规定存在很大空缺。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