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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适用的除外情形,是世界各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共同适用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与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政策等紧密相联、息息相关,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执行弹性。一个国家的竞争政策可否为经济的自由发展和放松规制提供一个更具效率、更具实用性的架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适用程度与适当性。我国的《反垄断法》颁布实施已经将近八年了,它的部分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市场现实、社会经济状况,特别是国有企业“合并潮”对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的适用构成了极大的挑战。本文通过分析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合并重组案例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可以管中窥豹,略见一斑。这其中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包括:经营者集中豁免实体标准冲突的适用问题以及经营者集中豁免对自由竞争机制带来的消极影响规制问题。本文围绕这两个核心法律问题展开论述,力求实现理论上的创新和突破。 本文第一部分从介绍南北车合并重组案例开始开展论述,南北车合并重组作为央企并购典型案例,在经营者集中豁免适用十分具有代表性。从“两车合并”案例作为切入点,从中剖析《反垄断法》第二十八规定的经营者集中豁免实体标准的适用冲突从而直观、形象地引出本文论述的法律问题。 本文第二部分主要是进行了经营者集中豁免实体标准的法理依据与适用冲突。首先从经营者集中的理论内涵开始层层铺陈,系统详细的介绍了经营者集中豁免实体标准的法理依据。通过结合世界主要国家对经营者集中的认知情况并结合我国经营者集中法定情形得出较为系统科学的经营者集中的定义、表现形式并且从正反两个方面分析了经营者集中的影响。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作为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核心协调机制之一,对于实现反垄断立法的目的和价值追求具有重要意义。它根植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竞争政策和市场经济环境,同时作为市场经济产物的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也具有自己独特的价值取向即市场经济下的经济民主价值和社会经济福利价值。通过阐述美国、欧盟、日本关于经营者集中豁免实体标准规范现状,从而总结出一般通用的豁免实体标准类型有:经济效率豁免、弱势市场经营主体的豁免、公共利益豁免、适应国际竞争环境等。然后通过阐述我国的经营者集中豁免实体标准规范状况,结合相关资料分析两条豁免实体标准:“竞争影响”标准理解为改善市场竞争机构、提高经济效率、消费者利益保护等;“公共利益”标准理解为破产企业拯救、改进技术、实现可持续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等。进而再结合南北车合并重组的案例提出两条豁免标准适用的冲突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经营者集中豁免与反垄断的产生适用冲突的启示与对策。透过经营者集中豁免实体标准法律适用冲突的现象,看到两者适用冲突的本质是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矛盾,结合我国“竞争政策优位,产业政策辅位”的经济协调政策,在法律适用上“竞争影响”标准相对于“公共利益”标准优先适用,同时提出修改《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建议。通过正确区分公共利益与国企利益、政府利益明确公共利益标准的适用条件。建议严格经营者集中豁免的适用程序并将豁免标准类型化,以使得经营者集中豁免更具操作性。以此同时,建议健全反垄断司法审查制度与构建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以防止自由经营者集中豁免的滥用。 本文通过南北车合并的案例形象、直观地点明了经营者集中豁免实体标准的适用冲突,通过对豁免标准的分析大胆落脚到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冲突,从经济协调政策“竞争政策优位,产业政策辅位”确定经营者豁免实体标准的适用优先顺序即“竞争影响”标准相比于“公共利益”标准优先适用。在两者的优先顺序理顺的基础上,建议修改《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明确两者的适用顺序,并创新性的提出两者存在适用冲突时,前者的可以独立适用、优先适用而后者的适用则为附条件豁免。“公共利益”标准的附条件豁免是主要目的是反竞争效果降到最低已达到“竞争影响”标准的要求。鉴于南北车合并重组商务部采取了模糊的态度以提高国际竞争力符合公共利益标准豁免,笔者还呼吁明确设立类型化的公共利益豁免标准,以区别公共利益与国企利益、政府利益,对国企“合并潮”采取谨慎豁免态度。同时建议建立健全司法审查机制和反垄断公益诉讼制度以限制反垄断执法机构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同时达到对行政相对人和公共利益救济的目的。关于经营者集中豁免实体标准适用冲突的优先顺序,如何将这一顺序体现在法律适用上以及如何规制国有企业并购对自由竞争产生的消极影响等观点就是我的论文的创新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