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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这种政体模式下,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部分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贯彻落实到全国各地的具体实践者,它代表人民具体行使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力。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中最重要、最本质的职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政治文明的根本要求。它代表着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体现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各级人大拥有的一项重要权力,是人大身为代议机关的基本职权。人大有权对事关发展、改革、稳定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事务做出权威性决定。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有效行使,是民主决策的重要一环,对完善地方权力机关的建设和推动地方重大事务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在实践过程中,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履行,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该项职权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够完善、不尽如人意、影响其功能合理发挥的地方。理论界对于该项权力的研究虽然取得了积极成果,但仍然不够系统和充分。这不仅不利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地行使包括重大事项决定权在内的各项职权,也不利于进一步树立和强化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与尊严,以及有效地保护和发展人民的利益。因此,总结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经验,分析其存在的问题,进而探讨改进的措施和实现的途径,尽可能使这一职权切实履行到位,发挥应有成效。这对于完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保障人大有效地履行职权,促进人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对于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确保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对于有效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和成为全体人民一体遵循的行为标准,实现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正是基于上述目的,在汲取关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进行了全面和系统性探讨。在把握、界定重大事项决定权基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基础上,进而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畴、历史沿革以及行使的必要性和意义进行了深刻探讨和阐述,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经验和存在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并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