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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是企业声誉的代表,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并且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成为了市场主体积极争夺与维护的对象,从而引发了越发频繁的商标争议。商标协议共存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则是为了缓解商标冲突,维护善意商标使用人的商标权益,实现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但是目前我国的商标协议共存制度并不具有系统性和完善性,尤其是对于已经成立并生效的商标共存协议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法律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因此实践中也存在较大的争议。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商标协议共存的成立与生效要件,但是无论是从理论分析的角度还是从实践的角度来说,商标协议共存的成立都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首先,争议商标使用人主观上必须是善意;其次,商标和商品必须符合相同或近似的条件,而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已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只有在这种前提下,商标协议共存才具有现实意义。商标协议共存中的共存协议是否有效,不能仅仅取决于商标所有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和相关合同法律的规定,因为这种共存关系到社会公众的的利益,所以协议是否生效还应当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应当避免较大可能性的商标混淆,更应该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如果商标共存协议已经签订,那么从意思自治的角度来说,意味着商标共存关系已经成立。但是关于商标共存协议的法律效力,在商标注册程序中,合法有效的商标共存协议能否作为商标注册的根据,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而在司法审判程序中,共存协议在一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商标不构成侵权以及商标侵权免责的证据。